发布时间:2019-08-15 21:51
事件:
去年7月30日,在沪工作的沈阳人张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整租了一套月租金4400元的一居室。今年7月30日,距租房合同到期还有两个月,中介来电称,公司出新规,8月1日后续签要交中介费。考虑到租住地交通便利,且大多数房源掌握在中介手中,搬家换房仍得交中介费,张先生只能赶往中介公司续签合同。而据媒体调查,在微博、知乎等论坛上,不少网友都投诉“续租中介费”这一不合理的行业惯例。
“续租中介费”是否收之有理?
点评:
不公平的行业惯例亟待法律来“终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
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基于此,即使“续租中介费”是行业惯例,但实乃中介利用自身强势地
位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促进租房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增加“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
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条款,以明文法规直接“终结”这一不公平的行业惯例。 (何勇)
监管政策是时候规范化与透明化
对绝大多数普通房源来说,在同一房东与同一租客就同一房屋续签租赁合同时,中介无需提供新的居间服务,不应再收取“续租中介费”。不过,有两种特殊情
况,一是中介与房东签订长期委托租赁协议,房东可避免续租时的看房和维护成本;二是中介从房东手里租房,签订一定年限合同,转手再租给客户,房东可避免空
置期损失。这两种情况下,因中介需定时清扫房间,维护必要居住功能,每次续签再收一次服务费倒也谈不上“不劳而获”。但即便如此,仍有控制房源或当“二房
东”之嫌,监管不宜予以放任。
为防止“续租中介费”处于模糊地带,监管部门应在政策上明确哪些情况中介不能收取续租中介费,哪些情况则可适当
收取、按何种标准收取。2013年,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曾就《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提出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
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当时就有舆论提出该条款不够细化,不利于消除中介收费乱象。所以,现在是到了各地将相关政策规范化、透明化的时候。 (李秀
荣)
谨防“续租中介费”稀释城市发展动力
近几年,不少城市推出包括安家、买房、租房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增加引进人才的筹
码,蓄养更多城市发展动力。但与之相悖,一些中介为一己私利“反向而行”,通过“续租中介费”等不合理手段谋利,损害了包括引进人才在内广大租房者的切身
权益。这看似单个行业的一件小事,实则稀释城市发展有效动力的大问题,须予以重视。
为此,相关部门有必要提高认识,提升对此类现象的处理等级,及时完善遏制中介收费乱象的制度空白,切莫让这类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阻滞了引进人才更好更快进入相关城市的意愿和脚步。 (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