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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募基金或可投资托管行股票;大型企业集团或可直接设立基金公司;“老鼠仓”或可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法修改三大焦点 记者吴玥   日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相关部门正通过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扩展基金业发展的法律空间。虽然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推动了基金业规范和发展。但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那么,对现有基金法的修改将主要集中在哪几项条款?修改进程如何?记者就此专访了参与基金法修改意见征集工作的某律师。
      该律师表示,约3周前证监会基金部召集业内知名学者、沪深两市交易所代表、部分老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及从事基金领域的法律代表共商基金法修改事宜。
      从大家反映的问题看,最突出集中在过严的投资限制,已成为制约基金发展的最大障碍。“由于现行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不能买托管人发行的股票。而当初制定该条款时,上市银行寥寥无几,仅处于避免关联交易角度出发。而随着近两年银行掀起上市高峰,这是基金法制定之初始料未及的。同时在人民币升值背景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股受到市场普遍青睐,成为股指上涨推动力。公募基金却因此项条款限制,无法分享到托管行的繁荣。以工行为例,目前1/3的开放式基金托管在工行,导致这些基金与工行无缘。”该律师表示。“修改后的条款,可能对基金购买其托管行发行的股票进行比例限制,并要求在超出某一比例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此外,在持有期限上也会有所规定,以避免基金频繁买卖。”
      另一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基金公司准入门槛。随着去年以来牛市行情爆发,基金业出现井喷式发展,整个行业管理规模由1万亿元大跃进至3万亿元,根据管理规模提取管理费的基金公司“大丰收”,基金公司股东更赚得盆满钵满。然而,由于目前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使一些有志于此的大型企业集团与之无缘,不少企业只得采取曲线救国方式进入基金业。如宝钢集团旗下华宝信托发起设立的华宝兴业基金公司;中海油集团旗下中海信托受让原国联基金股权,成立中海基金公司。“从已成立的这些公司来看,由于股东不能干预基金公司运作,因此其是否金融背景已无关紧要,只要符合现行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即可。”该律师表示。“门槛的放宽将更有利于形成基金业市场化竞争。”
      此外,监管部门对目前基金法中背信责任条文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利于对违法违规及背信行为查处。该律师透露,唐健“老鼠仓”
      事件后,监管部门“欲加之罪”,却“苦于无辞”。现行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不能为持有人外的第三方谋利,但其主体既限定为公司,未扩大到个人,使行政处罚背景不充分。“监管部门希望将‘背信责任’法律责任细化,责任主体能进一步扩大到个人。如此,再发生基金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可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对于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桂敏杰在论坛上公开表示,目前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然而,该律师表示,如按严格程序,需待基金部形成意见后与法律部沟通,再传递给立法机构,后交人大审议。“但这过程太漫长,投资受限等突出问题又急需解决,因此很有可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如一切顺利,预计明年初可将相关修改内容递交最高法院,随后进程将取决于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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