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
修改基金法条件已成熟
本报讯 (记者 吴玥)日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相关部门正在通过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扩展基金业发展的法律空间,推动基金公司组织制度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等五大重点措施,同时为更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创造条件。
桂敏杰表示,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推动了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如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责任条文不利于对违法违规及背信行为查处。综合分析和考虑各方面因素,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
此外,桂敏杰还指出,将加大力度鼓励业务形式、基金产品和营销服务的创新,支持公司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管理团队的创造力和活力,如建立包括员工持股在内的适合基金行业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积极稳妥推动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实时调整有关监管制度安排,为更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创造条件;进一步提升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行业社会责任意识。
桂敏杰表示,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推动了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如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责任条文不利于对违法违规及背信行为查处。综合分析和考虑各方面因素,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
此外,桂敏杰还指出,将加大力度鼓励业务形式、基金产品和营销服务的创新,支持公司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管理团队的创造力和活力,如建立包括员工持股在内的适合基金行业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积极稳妥推动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实时调整有关监管制度安排,为更多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海外投资理财业务创造条件;进一步提升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行业社会责任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