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核心竞争力是产品创新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金融业蒸蒸日上。与此同时,相关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年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也在迅速的成长。在当前全球经济都朝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自然也不例外。
就保险领域而言,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保险公司保单来源的三大支柱之一,足以证明金融综合经营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之大。不过,保险公司如何在此大环境下,既“联合又独立自主”的提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壮大自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合经营的内涵
在阐述笔者的观点以前,先来做两个名词解释。
所谓金融综合经营,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综合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所谓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目前比较公认的解释是指包括开发独特产品、发明独特技术、具备独特文化、经营理念及发展独特营销手段的能力。围绕市场需求,增强企业对文化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的掌握能力。
产品创新是良方
笔者认为,任何保险企业都必须注重企业产品,因为产品是企业的灵魂。随着金融混业程度的不断加深,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互相交叉,互相融合。为了生存的需要,为能在白热化的竞争中尽早占据一席之地,保险企业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苦功,以独特的产品服务来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真正实现竞争力的“拿不走,抢不掉,模仿不来”的特征。
新保险产品的开发,可以给企业带来创新垄断利润和独霸行业的产品规则,这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其他项目,例如产品经营和销售渠道的基础。没有新的紧跟实际的产品开发,再好的经营理念和销售渠道也没有发挥的空间。因而,产品创新是根本,是基石。
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开拓市场和获取利润的需要外,还有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法律变更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市场需求方面,会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而变化。例如,随着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大力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将成为日后保险产品中的重要开发品种。法律法规的变更、修订和完善,也会引起一些法律责任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保险,也应相应地变更保险条款。为了适应这些变更的需求,也就需要开发一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解决一个大的方向性问题,即当前金融客户所关心的保障问题。产品的形态,虽然可以采取合适金融购买者的储蓄型,但在功能方面不应直接进入由储蓄存款、基金和股票等纯粹投资型工具占据的“红海”,而应该开发以顾客导向为原则的“蓝海”产品,回归到保险产品的本质中去,即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根据民众的客观需求来明确提供类型。但是,客观需要不等于主观需求。从营销角度来说,主观需求是比客观需要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主观需求相对于客观需要来说更隐蔽,更具特殊性,受到个体自身的意识、知识、习惯等影响。因而,保险企业须仔细分析客户的主观心理。笔者发现,有购买保险产品愿望的客户都有一些共同的个性特点———有较强的“安全需求”、厌恶损失、偏好固定收益等等。根据这样的心理需求,保险产品的开发应侧重于“储蓄+保障”这种混合类型产品。储蓄部分应该侧重于本金的安全性。
三大原则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要注重三个方面的原则。市场性。产品开发创新要具有生命力,就必须满足市场的需求,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
时效性。保险产品开发的及时性,要求保险公司对市场需求做出快捷且准确的反映。例如寿险产品的开发,就要和国家宏观的经济周期和经济政策结合起来。
战略性。保险公司要将产品的开发与公司自身的发展策略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发新产品,并对未来的保险品种有敏感性的预测。寿险产品中的投资连结险、分红险、重疾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如专利侵权责任,以及新型的如知识财产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都将成为未来的热点产品。
(黄静)
就保险领域而言,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保险公司保单来源的三大支柱之一,足以证明金融综合经营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之大。不过,保险公司如何在此大环境下,既“联合又独立自主”的提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壮大自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合经营的内涵
在阐述笔者的观点以前,先来做两个名词解释。
所谓金融综合经营,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综合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所谓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目前比较公认的解释是指包括开发独特产品、发明独特技术、具备独特文化、经营理念及发展独特营销手段的能力。围绕市场需求,增强企业对文化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的掌握能力。
产品创新是良方
笔者认为,任何保险企业都必须注重企业产品,因为产品是企业的灵魂。随着金融混业程度的不断加深,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互相交叉,互相融合。为了生存的需要,为能在白热化的竞争中尽早占据一席之地,保险企业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苦功,以独特的产品服务来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真正实现竞争力的“拿不走,抢不掉,模仿不来”的特征。
新保险产品的开发,可以给企业带来创新垄断利润和独霸行业的产品规则,这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其他项目,例如产品经营和销售渠道的基础。没有新的紧跟实际的产品开发,再好的经营理念和销售渠道也没有发挥的空间。因而,产品创新是根本,是基石。
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开拓市场和获取利润的需要外,还有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法律变更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市场需求方面,会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而变化。例如,随着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大力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将成为日后保险产品中的重要开发品种。法律法规的变更、修订和完善,也会引起一些法律责任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保险,也应相应地变更保险条款。为了适应这些变更的需求,也就需要开发一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解决一个大的方向性问题,即当前金融客户所关心的保障问题。产品的形态,虽然可以采取合适金融购买者的储蓄型,但在功能方面不应直接进入由储蓄存款、基金和股票等纯粹投资型工具占据的“红海”,而应该开发以顾客导向为原则的“蓝海”产品,回归到保险产品的本质中去,即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根据民众的客观需求来明确提供类型。但是,客观需要不等于主观需求。从营销角度来说,主观需求是比客观需要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主观需求相对于客观需要来说更隐蔽,更具特殊性,受到个体自身的意识、知识、习惯等影响。因而,保险企业须仔细分析客户的主观心理。笔者发现,有购买保险产品愿望的客户都有一些共同的个性特点———有较强的“安全需求”、厌恶损失、偏好固定收益等等。根据这样的心理需求,保险产品的开发应侧重于“储蓄+保障”这种混合类型产品。储蓄部分应该侧重于本金的安全性。
三大原则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要注重三个方面的原则。市场性。产品开发创新要具有生命力,就必须满足市场的需求,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
时效性。保险产品开发的及时性,要求保险公司对市场需求做出快捷且准确的反映。例如寿险产品的开发,就要和国家宏观的经济周期和经济政策结合起来。
战略性。保险公司要将产品的开发与公司自身的发展策略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发新产品,并对未来的保险品种有敏感性的预测。寿险产品中的投资连结险、分红险、重疾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如专利侵权责任,以及新型的如知识财产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都将成为未来的热点产品。
(黄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