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昨宣判首例洗钱罪
本报讯 (记者 冯娟)昨日,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被判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这也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据了解,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
据了解,本案也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首例涉及新类型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目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本案还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同时也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
据了解,本案也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首例涉及新类型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目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本案还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同时也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