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变革
金融监管迈向更高阶段
1 银行监管:体制的重大突破
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的五年间,银行业的监管从机构到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在随后的半年时间内,包括上海银监局在内的所有省级分支机构全部组建完毕,并挂牌运行。
银监会:推行持续审慎监管专司监管职能的中国银监会,在成立后推行“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审慎监管思路,在促进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方面,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并推动银行业改革开放实现了新的突破。
在资本监管方面,银监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资本约束和管理机制,引导其建立资本补充渠道,分步实施《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监管方面,银监会分别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用风险监管、市场风险监管、操作风险监管上入手,控制银行风险。
同时,银监会始终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为适应创新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银监会还专门设立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并在2006年发布《创新指引》,金融创新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商业银行成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银保展开深层次合作,资产证券化试点运行,银行开始境外代客理财业务。
在银监会的推动下,200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的17.2%下降到7.5%;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标准8%的商业银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6年末的100家,资本充足率达标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初的0.6%,上升到2006年末的77.4%;2006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前利润3379亿元,所有者权益达到2.24万亿元,主要商业银行拨备缺口从1.5万亿元下降到4547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三大职责分离出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站在了更高的、全局的视角,承担起三大职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
2005年8月10日,又一个历史性时刻到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挂牌成立。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人行上海总部在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这不仅是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后,对中央银行调节功能和服务功能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上海欲早日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然选择。
人行上海总部成立后的头等大事,就是尽快搭建起“两个平台”———公开市场操作平台和金融市场运行监测平台,使相关业务能尽快在上海开展起来。2006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先后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日常监测和准入管理等职能划转人行上海总部,截至2006年10月末,累计批准16家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批准27家金融机构增加拆借限额,办理了54家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2006年8月份开始,人行上海总部正式承接外汇公开市场操作的撮合交易业务,标志着“两个平台”建设开始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7家外资法人银行的同业拆借市场准入监管和87家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并加大了金融衍生品开发力度,以及人民币利率互换、债券借贷等新产品的后评估工作。
人行总部成立后给人印象深刻的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加强了金融研究,这也是频繁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对外开放格局下,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对中央银行宏观分析能力的要求。
据人行上海总部有关人士介绍,人行上海总部也的确将“建成金融服务与研究中心”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该人士说,上海处在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前沿,要准确把握金融市场脉动、提高金融市场服务效率,就必须提高对金融改革开放前沿问题和金融市场动态的研究能力。
此外,为把人行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我国金融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人行上海总部积极开展了一系列重要的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有效加强了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人行上海总部多次承办国际重要会议,如中欧第一届金融圆桌对话会、支付结算国际研讨会、BIS亚洲顾问委员会特别行长会议等高级别金融国际会议,今年上半年,又全方位参与了非行年会的筹备工作,并在非行年会举行期间,积极协助杭州做好G30国际会议的服务工作。
2 证券监管:改革中不断完善
从2006年开始,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整个证券市场的环境也在逐步发生改变,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也开始逐步加强:2006年底,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做出了严格要求。
为了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今年9月中旬,证监会还面向社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如中国证监会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指出的那样,条例起草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随着股市的走牛,各种非法交易也日益增多,为了加强市场监管,2007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六项法律性文件(其中一项为征求意见),其核心是防范内部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在目前全流通以来,上市公司重组、增发股票、整体上市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伴随而来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也越来越多,这些文件的颁布反映了行政监管机关加强并购重组行为的行政监管的考虑。
这六部法规针对股改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重新规范。例如,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资产重组都是股价操纵的重要题材,虽然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提高自身质量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大股东操纵股价提供了机会。因此,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成为防范内部交易的第一道关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6条指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在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这条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成为制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规范。
3 保险监管:综合经营的先行者
2002年11月,当时的保险业尚处于资本金短缺、偿付能力不足、不良资产难以消化的困境之中,国家对保险业提出了“改革要有新突破”的要求,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进程。这对当时仍靠传统的保费规模取胜的保险业而言,不亚于一盏明灯。
此后几年间,《保险法》修改,车险、航意险实行条款与费率市场化,三大国有保险公司相继完成股改上市,保险中介及代理人制度酝酿变革……这表明保险业的发展模式已由传统的“保费规模扩张型”向“效益优先型”转变。之后,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公开表示:“到2006年底,中国金融业入世过渡期将全部结束,中国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突出表现为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综合经营的绝对优势与中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矛盾。”于是,保险业成为中国金融综合经营蓝图最坚决的倡导者与试水者。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政策范围内,为保险企业搭建起变身金融投资公司、实现综合经营的平台。
2004年底,保险业宣告全面开放前夜,保监会对国内资本打开了封闭8年的准入大门。那一年,22家中资保险公司获批筹建,近一半的公司股东背景为民营企业。
在保监会的推动下,2006年6月国务院首次下发推动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
“国十条”表态,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有关专家表示,“国十条”对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使得保险业的定位更加明确: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进一步提高。截至6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2.31万亿元,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374亿元,同比增长2.6倍,比年初增长18.45%。
紧接着,保监会率先出台首个跨金融领域股权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有关通知》。《通知》对保险公司银行控股权的收购持明显的鼓励态度。这意味着,保险企业收购银行股权已经摆脱了以往特批的形式,而走向合法合规的常态。
此外,交强险制度推出、重疾标准定义公布、营销员税负减轻……这些政策措施勾画出保险业日益清晰的监管发展轨迹。
展望未来,综合经营也许是中国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中国平安集团的LOGO中就清晰标注“保险·银行·投资”,显示三大业务支柱齐头并进的金融综合经营框架渐趋成熟。中国人寿也确定“三步走”目标,即主业由寿险和资产管理业务逐步扩展到财产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再进一步扩展到银行、证券、信托、基金领域。随着综合经营步伐加速,金融风险更易在不同行业间相互传播和蔓延,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小难度。一位保险业人士认为,控制关联交易是防范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金融集团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还没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内控措施。保监会相关人士亦表示“2007年将是保险业的制度建设年、政策落实年和风险管理年。”
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的五年间,银行业的监管从机构到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在随后的半年时间内,包括上海银监局在内的所有省级分支机构全部组建完毕,并挂牌运行。
银监会:推行持续审慎监管专司监管职能的中国银监会,在成立后推行“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审慎监管思路,在促进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方面,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并推动银行业改革开放实现了新的突破。
在资本监管方面,银监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资本约束和管理机制,引导其建立资本补充渠道,分步实施《新资本协议》;在风险监管方面,银监会分别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用风险监管、市场风险监管、操作风险监管上入手,控制银行风险。
同时,银监会始终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为适应创新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银监会还专门设立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并在2006年发布《创新指引》,金融创新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商业银行成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银保展开深层次合作,资产证券化试点运行,银行开始境外代客理财业务。
在银监会的推动下,200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的17.2%下降到7.5%;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标准8%的商业银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6年末的100家,资本充足率达标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初的0.6%,上升到2006年末的77.4%;2006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前利润3379亿元,所有者权益达到2.24万亿元,主要商业银行拨备缺口从1.5万亿元下降到4547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三大职责分离出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站在了更高的、全局的视角,承担起三大职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
2005年8月10日,又一个历史性时刻到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挂牌成立。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人行上海总部在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这不仅是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后,对中央银行调节功能和服务功能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上海欲早日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然选择。
人行上海总部成立后的头等大事,就是尽快搭建起“两个平台”———公开市场操作平台和金融市场运行监测平台,使相关业务能尽快在上海开展起来。2006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先后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日常监测和准入管理等职能划转人行上海总部,截至2006年10月末,累计批准16家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批准27家金融机构增加拆借限额,办理了54家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2006年8月份开始,人行上海总部正式承接外汇公开市场操作的撮合交易业务,标志着“两个平台”建设开始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7家外资法人银行的同业拆借市场准入监管和87家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并加大了金融衍生品开发力度,以及人民币利率互换、债券借贷等新产品的后评估工作。
人行总部成立后给人印象深刻的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加强了金融研究,这也是频繁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对外开放格局下,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对中央银行宏观分析能力的要求。
据人行上海总部有关人士介绍,人行上海总部也的确将“建成金融服务与研究中心”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该人士说,上海处在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前沿,要准确把握金融市场脉动、提高金融市场服务效率,就必须提高对金融改革开放前沿问题和金融市场动态的研究能力。
此外,为把人行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我国金融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人行上海总部积极开展了一系列重要的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有效加强了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人行上海总部多次承办国际重要会议,如中欧第一届金融圆桌对话会、支付结算国际研讨会、BIS亚洲顾问委员会特别行长会议等高级别金融国际会议,今年上半年,又全方位参与了非行年会的筹备工作,并在非行年会举行期间,积极协助杭州做好G30国际会议的服务工作。
2 证券监管:改革中不断完善
从2006年开始,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整个证券市场的环境也在逐步发生改变,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也开始逐步加强:2006年底,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做出了严格要求。
为了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今年9月中旬,证监会还面向社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如中国证监会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指出的那样,条例起草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随着股市的走牛,各种非法交易也日益增多,为了加强市场监管,2007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六项法律性文件(其中一项为征求意见),其核心是防范内部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在目前全流通以来,上市公司重组、增发股票、整体上市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伴随而来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也越来越多,这些文件的颁布反映了行政监管机关加强并购重组行为的行政监管的考虑。
这六部法规针对股改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重新规范。例如,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资产重组都是股价操纵的重要题材,虽然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提高自身质量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大股东操纵股价提供了机会。因此,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成为防范内部交易的第一道关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6条指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在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这条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成为制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规范。
3 保险监管:综合经营的先行者
2002年11月,当时的保险业尚处于资本金短缺、偿付能力不足、不良资产难以消化的困境之中,国家对保险业提出了“改革要有新突破”的要求,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进程。这对当时仍靠传统的保费规模取胜的保险业而言,不亚于一盏明灯。
此后几年间,《保险法》修改,车险、航意险实行条款与费率市场化,三大国有保险公司相继完成股改上市,保险中介及代理人制度酝酿变革……这表明保险业的发展模式已由传统的“保费规模扩张型”向“效益优先型”转变。之后,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公开表示:“到2006年底,中国金融业入世过渡期将全部结束,中国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突出表现为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综合经营的绝对优势与中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矛盾。”于是,保险业成为中国金融综合经营蓝图最坚决的倡导者与试水者。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政策范围内,为保险企业搭建起变身金融投资公司、实现综合经营的平台。
2004年底,保险业宣告全面开放前夜,保监会对国内资本打开了封闭8年的准入大门。那一年,22家中资保险公司获批筹建,近一半的公司股东背景为民营企业。
在保监会的推动下,2006年6月国务院首次下发推动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
“国十条”表态,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有关专家表示,“国十条”对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使得保险业的定位更加明确: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进一步提高。截至6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2.31万亿元,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374亿元,同比增长2.6倍,比年初增长18.45%。
紧接着,保监会率先出台首个跨金融领域股权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有关通知》。《通知》对保险公司银行控股权的收购持明显的鼓励态度。这意味着,保险企业收购银行股权已经摆脱了以往特批的形式,而走向合法合规的常态。
此外,交强险制度推出、重疾标准定义公布、营销员税负减轻……这些政策措施勾画出保险业日益清晰的监管发展轨迹。
展望未来,综合经营也许是中国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中国平安集团的LOGO中就清晰标注“保险·银行·投资”,显示三大业务支柱齐头并进的金融综合经营框架渐趋成熟。中国人寿也确定“三步走”目标,即主业由寿险和资产管理业务逐步扩展到财产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再进一步扩展到银行、证券、信托、基金领域。随着综合经营步伐加速,金融风险更易在不同行业间相互传播和蔓延,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小难度。一位保险业人士认为,控制关联交易是防范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金融集团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还没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内控措施。保监会相关人士亦表示“2007年将是保险业的制度建设年、政策落实年和风险管理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