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期货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诈骗,还是非法经营?
作为被告方的联泰,两年内以变相期货交易形式导致723名投资者亏损近3000万元,牵涉合同交易总额200多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地下炒金案,而联泰公司也被惊呼为“中国最大的地下金交所”。
地下炒金网现形联泰“炒金案”的土崩瓦解始于几位温州投资客的“诈骗起诉”。
2006年4月,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人员向温州人陈先生(化名)推介“可发大财”的买卖———从事境外黄金交易。陈先生被打动,和朋友一起向联泰投入巨额资金作为交易保证本金。一开始,陈先生颇为满意,因为账面盈利在一周多就实现翻番。但到了5月19日,联泰突然拒绝为他们进行新交易,并强行要求在5月底前全部平仓。当时正值黄金市场价格急转直下,陈先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所有资金全部消失,此时距他们入市不到1个月。感觉受欺诈的几位投资者随即于6月初将联泰告到黄浦区法院,要求返还诈骗所得。
上海公安机关人员调查取证发现,联泰公司从事的黄金交易运作存在违法经营问题,远非一般诈骗案可比。为此,检察机关分赴全国多个城市调查,最终使这个地下炒金网现形。
调查人员发现,联泰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在全国15个城市吸引了723名投资者进行所谓黄金期货投资。其中上海地区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累计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万余元,累计客户亏损约2942万余元,交易总买入金额和总卖出金额均超过119亿余元。由于联泰采取“一旦客户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人民币以下,即强行平仓”,致使绝大部分客户严重亏损。
2007年6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联泰相关负责人提起正式起诉。检方认为,“联泰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几位被告的刑事责任。”
双方激辩“变相期货”
“联泰黄金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这可能是自今年3月16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公布后首例开庭的涉及“变相期货”的案件。正由于此,控辩双方在为期二天的庭审中就“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问题展开激辩。
公诉人认为,“联泰公司所从事的黄金交易其实已具备了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联泰买卖的对象为远期的标准化合约,其黄金交易可对冲、沽空,并具杠杆效应,都属期货范畴。同时,公诉人还针对现货与期货列举七种不同情况。建议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的通知》,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但9名辩护人一致认为,公诉方目前尚无法明确分清现货与期货的分界。辩护律师认为,联泰与客户所签协议都写“现货‘而不是’期货”,公司也有黄金现货以备客户交割。且收取客户的是合同“订金”,而不是“定金”,后者属保证金,而前者只是购买现货黄金的预付货款。因此,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属
于期货经纪行为,不用得到证监会批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只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才能称为变相期货交易。而联泰的行为直接针对客户,并无集中交易,所以不是“变相期货”。至于亏损,做买卖都有风险,不能因此就找公司麻烦。辩护律师提出,联泰的交易模式属于远期现货交易,是期货交易不活跃状态下产生的一种市场补充。所以,应先请专家团论证期货与现货的概念,再定联泰的罪与非罪。
当天庭审,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采访黄浦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他表示联泰黄金案比较特殊,该案涉及法律法规较新,且无先例,如何判决、量刑轻重,都需考虑,所以一审判决结果还有待时日。
地下炒金网现形联泰“炒金案”的土崩瓦解始于几位温州投资客的“诈骗起诉”。
2006年4月,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人员向温州人陈先生(化名)推介“可发大财”的买卖———从事境外黄金交易。陈先生被打动,和朋友一起向联泰投入巨额资金作为交易保证本金。一开始,陈先生颇为满意,因为账面盈利在一周多就实现翻番。但到了5月19日,联泰突然拒绝为他们进行新交易,并强行要求在5月底前全部平仓。当时正值黄金市场价格急转直下,陈先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所有资金全部消失,此时距他们入市不到1个月。感觉受欺诈的几位投资者随即于6月初将联泰告到黄浦区法院,要求返还诈骗所得。
上海公安机关人员调查取证发现,联泰公司从事的黄金交易运作存在违法经营问题,远非一般诈骗案可比。为此,检察机关分赴全国多个城市调查,最终使这个地下炒金网现形。
调查人员发现,联泰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在全国15个城市吸引了723名投资者进行所谓黄金期货投资。其中上海地区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累计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万余元,累计客户亏损约2942万余元,交易总买入金额和总卖出金额均超过119亿余元。由于联泰采取“一旦客户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人民币以下,即强行平仓”,致使绝大部分客户严重亏损。
2007年6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联泰相关负责人提起正式起诉。检方认为,“联泰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几位被告的刑事责任。”
双方激辩“变相期货”
“联泰黄金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这可能是自今年3月16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公布后首例开庭的涉及“变相期货”的案件。正由于此,控辩双方在为期二天的庭审中就“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问题展开激辩。
公诉人认为,“联泰公司所从事的黄金交易其实已具备了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联泰买卖的对象为远期的标准化合约,其黄金交易可对冲、沽空,并具杠杆效应,都属期货范畴。同时,公诉人还针对现货与期货列举七种不同情况。建议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的通知》,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但9名辩护人一致认为,公诉方目前尚无法明确分清现货与期货的分界。辩护律师认为,联泰与客户所签协议都写“现货‘而不是’期货”,公司也有黄金现货以备客户交割。且收取客户的是合同“订金”,而不是“定金”,后者属保证金,而前者只是购买现货黄金的预付货款。因此,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属
于期货经纪行为,不用得到证监会批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只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才能称为变相期货交易。而联泰的行为直接针对客户,并无集中交易,所以不是“变相期货”。至于亏损,做买卖都有风险,不能因此就找公司麻烦。辩护律师提出,联泰的交易模式属于远期现货交易,是期货交易不活跃状态下产生的一种市场补充。所以,应先请专家团论证期货与现货的概念,再定联泰的罪与非罪。
当天庭审,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采访黄浦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他表示联泰黄金案比较特殊,该案涉及法律法规较新,且无先例,如何判决、量刑轻重,都需考虑,所以一审判决结果还有待时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