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谁出钱?
“十年一个周期,十年一个轮回”,中国住房体制的政策导向正在演绎着这一变化规律。1998年6月,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制度的完结,市场化运作正式成为中国房产供给制度的主导。十年之后,就在上周末,低调召开的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则重新让政府职责标志性地出现在房地产领域,市场不再是房地产业的唯一主导。
此次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以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24号文”)为主要内容。而根据“24号文”的主要精神,保障性商品房供给体系已经得到明确,即低收入家庭住房主要靠廉租房解决,收入稍高的低收入者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可购买“双限房”或普通商品房的全方位社会保障住房体系。在住房工作会议上,以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中小户型以及保障性住房必须占到70%的目标,让这一目标获得了量化的保证。
当然,政策的导向最终还要依靠执行机构来最终落实。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途径看,能否让建设资金切实到位,是政策由文件走向现实的关键。根据规划,这笔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核心在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是否能够按照规划及时、足额的到位呢?或许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保持一份警惕并不为过。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如何处理,一直被视为是房产调控政策能否最终落实的“试金石”。有观点认为,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政府与房产商利益结盟的纽带,由于“房价飙升———地价上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增加”的链条作用,使得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默许甚至鼓励房价飙升的动力。显然,这种说法是有其内在道理的,毕竟在很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一半左右。如此庞大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绝不可能轻易放弃。由此也就导致了之前在廉租房规划建设、“90/70”项目落实等多个问题上,地方政府迟迟无法达到中央调控要求的问题会频频出现。
如果以过往的例子作为参照,那么我们确实有理由担心地方政府能否把土地出让金收入真正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之中。或许最简单的做法,也是很多人所建议的,就是把地方政府落实住房的行动作为行政考核指标,从而能够迫使地方政府严格落实中央政策。笔者认为,这样的思维看似得力,但是恰恰因其过于简单而难以实行。经济问题不同于诸如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地方政府经济工作的绩效很难单独考察,这也是所谓“唯GDP”论难以一下被彻底取消的原因所在。具体到土地出让收入问题就更为复杂,因为其背后是中国财政分权体制的合理化问题。
自1994年开始的中央地方财政体制改革,一个突出的结果就是中央政府甩公共支出包袱,地方政府只能以较少的财政收入承担更大的责任,诸如基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原本需要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已经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重担。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土地出让收入的价值才得以显现:一方面因其属于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使用起来较为灵活,从而乐于扩大其规模;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很难对该笔资金的运作进行强力约束,否则地方财政缺口如何弥补将成为一项难题。正是由于这一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才会出现之前地方政府对于廉租房建设资金投入推诿、延后,却罕见受到严厉处罚的现象。
由此可以看出,在住房工作会议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体制之时,尚需要在资金投入来源和合理性分配上从长计议。如何均衡地方与中央财政的责任和出资比例,是避免政策流于形式的核心问题。事实上,从国际经验看,对于医改、房改、教育改革等全国性社保问题,理应增加中央财政的责任和投入力度。而且,伴随着中央财政对此类项目支持力度的加大,不仅可以避免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影响社保大计;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够直接隔断地方财政收入与房地产敏感领域的经济联系,从制度源头避免在政府行为中渗入房地产交易的可能性,是为房产调控政府导向落实的前提。
此次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以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24号文”)为主要内容。而根据“24号文”的主要精神,保障性商品房供给体系已经得到明确,即低收入家庭住房主要靠廉租房解决,收入稍高的低收入者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可购买“双限房”或普通商品房的全方位社会保障住房体系。在住房工作会议上,以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中小户型以及保障性住房必须占到70%的目标,让这一目标获得了量化的保证。
当然,政策的导向最终还要依靠执行机构来最终落实。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途径看,能否让建设资金切实到位,是政策由文件走向现实的关键。根据规划,这笔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核心在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是否能够按照规划及时、足额的到位呢?或许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保持一份警惕并不为过。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如何处理,一直被视为是房产调控政策能否最终落实的“试金石”。有观点认为,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政府与房产商利益结盟的纽带,由于“房价飙升———地价上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增加”的链条作用,使得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默许甚至鼓励房价飙升的动力。显然,这种说法是有其内在道理的,毕竟在很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一半左右。如此庞大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绝不可能轻易放弃。由此也就导致了之前在廉租房规划建设、“90/70”项目落实等多个问题上,地方政府迟迟无法达到中央调控要求的问题会频频出现。
如果以过往的例子作为参照,那么我们确实有理由担心地方政府能否把土地出让金收入真正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之中。或许最简单的做法,也是很多人所建议的,就是把地方政府落实住房的行动作为行政考核指标,从而能够迫使地方政府严格落实中央政策。笔者认为,这样的思维看似得力,但是恰恰因其过于简单而难以实行。经济问题不同于诸如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地方政府经济工作的绩效很难单独考察,这也是所谓“唯GDP”论难以一下被彻底取消的原因所在。具体到土地出让收入问题就更为复杂,因为其背后是中国财政分权体制的合理化问题。
自1994年开始的中央地方财政体制改革,一个突出的结果就是中央政府甩公共支出包袱,地方政府只能以较少的财政收入承担更大的责任,诸如基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原本需要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已经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重担。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土地出让收入的价值才得以显现:一方面因其属于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使用起来较为灵活,从而乐于扩大其规模;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很难对该笔资金的运作进行强力约束,否则地方财政缺口如何弥补将成为一项难题。正是由于这一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才会出现之前地方政府对于廉租房建设资金投入推诿、延后,却罕见受到严厉处罚的现象。
由此可以看出,在住房工作会议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体制之时,尚需要在资金投入来源和合理性分配上从长计议。如何均衡地方与中央财政的责任和出资比例,是避免政策流于形式的核心问题。事实上,从国际经验看,对于医改、房改、教育改革等全国性社保问题,理应增加中央财政的责任和投入力度。而且,伴随着中央财政对此类项目支持力度的加大,不仅可以避免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影响社保大计;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够直接隔断地方财政收入与房地产敏感领域的经济联系,从制度源头避免在政府行为中渗入房地产交易的可能性,是为房产调控政府导向落实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