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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规范大小非解禁 超1%须取道大宗交易系统   2008-4-21   

    证监会规范大小非解禁 超1%须取道大宗交易系统


    2008-04-20 20:30:29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今后凡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快讯:受昨日晚间证监会规范大小非解禁政策利好刺激,今日沪指高开210点报3305.15点,深成指高开842点报12134.65点盘面普涨,近百只股票涨停开盘。

    21日上证综指开盘3305.15点,涨6.80%。

    21日 深证成指(行情 股吧)开盘12134.65点,涨7.46%。

    21日 沪深300 (行情 股吧) 指数开盘3516.43点,涨7.45%。

    21日 中小板指(行情 股吧)数开盘4521.81点,涨5.87%。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今后凡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从近期看,《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从长期看,《意见》的出台,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因此,此举系“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所谓“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关于1%的限定标准确定问题,上述人士表示,根据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达到大宗交易标准;而根据法律规定,主板上市公司最低股本应为5000万股,据50万股和5000万股的比例,确定限定标准为1%。

    关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大宗交易成交价的确定区间,为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涨跌停板区间。

    根据证监会统计,截至目前,股改后大小非实际减持量仅占理论可减持量的30%,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IPO前已发行的存量股份,减持比例更小。

    据悉,按照《意见》的精神,证券交易所将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做出扩大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和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新华社快讯:中国证监会20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意见》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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