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推出尚待时日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此举表明筹备时间长达9年的创业板即将“扬帆起航”。
但是,今年以来,A股市场持续震荡下行,本周四,更是呈现全面崩跌走势。上证指数一泻千里,暴跌195.36点,跌幅达5.42%,收报3411.49点,大幅跌穿3500点关口。权重股持续杀跌,蓝筹股破发潮起,“底部”不断失守,所有这些都令投资者的情绪更加恶化,资金的恐慌性杀跌行为亦愈演愈烈。尽管市况如此惨烈,今年建立创业板的决心和推出步伐仍将一如既往。因为作为党和国家长期以来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对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对于《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海外创业板市场对我们有怎样的借鉴作用?市场各方对于创业板及其配套规则又有怎样的期待呢?
1 服务成长型企业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日前在中国政府网,就创业板发行及相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表示,我国创业板的筹备已达9年时间,经过多年的认真筹备,创业板在规则设计、技术准备等方面的筹备工作已逐步完善。而且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了非常迫切的要求,同时,创业企业的资源日益丰富、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投资者基础的不断强化,使得“现在是整体推动创业板建设比较好的时机”。
那么,起航在即的创业板将服务于哪类企业,创业板的IPO将遵循哪些原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型公司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
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成长型企业的特点,创业板的IPO办法将遵循借鉴境外经验、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市场化运作等三大原则。
首先,立足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让成长型创业企业更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国内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
其次,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之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同时考虑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不同的准入标准,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2 五道门槛把关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设置了五道门槛,来把关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应该是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门槛要求。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以及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000万元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条件。”姚刚表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达到这样一个资本规模。一个企业如果有这么大的资本规模,而它没有一定的盈利能力是支撑不住的,所以,对企业要求盈利规模,实际上就是要求其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而且相对稳定了。
具体到公司的盈利状况,《办法》给出了两套准入标准:一套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另一套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姚刚解释说,第一套适合于盈利能力相对比较强的企业,存活三年其中两年盈利加在一起是1000万元,而且后一年盈利比前一年盈利还要多,处于增长态势的。有的企业盈利能力没那么强,刚刚开始盈利,但是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比较快,成长性表现得比较好,那么,就可以套用第二套标准。“两套财务目标为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设置了不同的门槛。”
其次,《办法》要求发行人有持续经营记录。《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对此,姚刚表示,“存续三年”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条件。
第三,要求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以此来控制市场的风险。《办法》规定,发行人应不存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行业地位以及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等情况;不存在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严重依赖的情况等。
第四,《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同时,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均无重大变化。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不盲目拓展多元化经营。
最后,《办法》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将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具体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股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明确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3 警示风险严格控制
“创业板市场风险是属于比较高的。”姚刚表示,具体而言,有六方面的风险。一是来自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成长型的创业企业,其盈利模式、市场开拓都处于初级阶段,不是那么稳定,在经营上容易大起大落;二是上市公司的诚信风险;三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四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五是投资者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六是中介机构的风险。因此,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主板市场。鉴于此,“创业板市场推出以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以提示创业板的风险。”
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已经在《办法》中用专款提示。《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在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同时,为了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人数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同时,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办法》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对于证券交易所在其中所发挥的监管作用,《办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链接
姚刚:创业板推出还需要一段时间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3月26日表示,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不意味着创业板马上就会推出,还需要一段时间修改相关规定和出台其他配套规则。
姚刚在相关座谈会上说,3月31日《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花一个星期左右时间修改,然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和《办法》相配套的还有几个办法需要修改,如创业板对保荐人有特殊的要求,涉及保荐人的规则就要修改;因为创业板要成立专门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这就需要修改涉及发审委的相关规定。同时,创业板除了IPO管理办法,还需要出台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办法。因此,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推出创业板。
4 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和国外相比,我国的创业板设立要晚很多。”姚刚表示,境外创业板确实有成功的例子,但也有很多不成功的例子,还有现在仍然处于交投很不活跃、比较失败的例子。但无论是成功或是失败的,“对于我们吸取经验和教训是有很大帮助的。”
纳斯达克的辉煌与低迷
美国创业板纳斯达克市场创立于1971年,几乎所有的美国证券经纪、交易商都是它的会员。在纳斯达克市场,既产生了微软、Intel等企业巨头,同时也有许许多多的企业退出市场。从1992年开始,纳斯达克指数从500多点起步,用8年的时间在2000年上涨到了5000点以上。随后的8年中,纳斯达克指数最低曾在2002年10月跌到1100点位置,跌幅高达78%。接着,又历经反弹、回落,现在,则在2300点附近徘徊,较2000年的历史最高点仍然下跌了56%。
8年的辉煌,8年的低迷,纳斯达克指数如同过山车一般的起起伏伏。业内专家指出,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成功有两大因素:良好的上市公司和严格的风险控制系统。
良好的上市公司是创业板成功的首要条件,而严格的风险控制系统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手段。纳斯达克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已经法制化和程序化,它有两个手段:股票发行监管和交易活动监管。前者对公司在纳斯达克的发行活动实行紧密监督,对违规公司,该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上市交易活动;后者则对所有上市企业的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管,以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和秩序化。
“如今,纳斯达克指数被腰斩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词‘投机’和‘垄断’。”上述专家表示,在股市繁荣鼎盛时期,首次上市的股票价格不断飙升到远远超过上市价,这使得那些捷足先登者可以迅速出售股份,从而获得大笔意外之财。在纳斯达克指数处于最高点时,这样的情况也出现了,过高的期望值和缺乏足够的基础建设使得纳斯达克濒临崩盘。
德国二板市场的倒闭
如果说,美国纳斯达克指数只是坐了一次过山车的话,那么,德国二板市场的倒闭给我们的教训更为深刻。
德国二板市场建立初期,的确促进了企业和投资者的交流,为众多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发展的机会。但是,作为证券交易市场其实际的收效并不大,即使在高新技术股价格狂飙突进期间,新市场的交易也并不活跃。
德国二板市场最终难逃倒闭命运,一方面是由于欧洲高新技术及产业的不发达,以及风险投资资本不足。相比于美国,能够较快取得收益的真正创新性项目不足;而且,公司在初始发展阶段仅获得欧洲风险资本基金全部投入的7.4%,美国为34%。
另一方面,德国二板市场没有为企业上市制定严格的标准,导致许多缺乏真正市场潜能的企业得以进入。同时也造成了二板市场始终丑闻缠身,一些公司虚报业绩欺瞒投资者。非常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在新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德国远程通讯技术公司,近4年的营业额有80%以上是虚构的。更为糟糕的是,随着股价的不断滑落,机构投资者已经基本离场,只有那些抱着赌博心理的投机者才有胆量进场一搏。
KOSDAQ快速成长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境外运作良好的创业板市场。”据上述专家介绍,韩国的创新股票市场KOSDAQ,成立于1996年7月,在1999年获得巨大的发展,它甚至引导韩国人的观念发生了转变。以前韩国非常优秀的大学生毕业后,都去政府、大企业,现在他们都说要去创业,然后带领企业到KOSDAQ上市。韩国之所以能很快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KOSDAQ的创立是一个很大原因。
KOSDAQ的快速成长得益于政府的支持。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推进金融改革、克服货币危机,韩国政府采取许多措施,鼓励创新风险型企业的发展。韩国政府对KOSDAQ作了明确定位,放松了上市标准,给予在KOSDAQ上市的公司税收优惠。这为KOSDAQ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 充满信心谨慎对待
配套规则要全面考虑
尽管社会各界对于推出创业板的重大战略意义大多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有关专家学者也提出,在创业板相关规定和配套规则的制定以及创业板的推出时机上,要全面考虑,谨慎对待。
在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针对《办法》举行的专家学者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现在我们要推出的创业板实质上应该是“成长板”,我们最少20年以后才能考虑无门槛的创业板,所以,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要贯彻从高到低逐步调整标准的原则。创业板规则的颁布,并不等于创业板马上就要推出。“对于创业板而言,今年重在开通,而不在于扩张。”刘纪鹏表示,因为我们目前的创业板,跟欧美各国都不一样,需要不断摸索。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在创业板的规则设计中,一方面可以考虑放开涨跌幅限制;另一方面需强化退市机制。“创业板应明令禁止资产重组,禁止卖壳,企业搞不好就要退市。”他指出,资产重组虽然迎合了投资者的短期需要,但同时导致了上市公司“只生不死”,资本市场没有新陈代谢、没有优胜劣汰。目前主板市场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之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此。至于创业板推出时间,他认为,应等到市场环境稳定时再予以推出。
加大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起人的监管力度,规范股东套现行为则成为与会专家的一致建议。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如果不对现行的交易制度进行改革,禁售期过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出卖手中的股票实际上就变成一种零售行为。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化,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很大威胁。他建议,在创业板的推出上应该有一个阶段性安排,并适当加强对资金供给方面的信号。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建议,集团诉讼机制可以在创业板试点,以提升和强化投资者的监督机制。她说,目前投资者对于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适用这些权利的认识不够,有的甚至是错误的。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证据确凿的,就应该允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起诉。集团诉讼机制有利于监督成长比较快、风险比较大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投资者需谨慎参与
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着较高的经营风险,这种经营风险无法通过制度建设的方式得以回避。据调查,上海的创新型企业成功率只有10%左右,大大低于国际上20%左右的平均水平,更不要说纳斯达克的35%了。东方证券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本身风险就很大,而且良莠不齐的情况可能比较明显。一般来说,有很大一部分公司的生存期限不超过三年,这对投资者来说是需要注意的。而且现在投资者有一种逢新必炒的心态,在介入创业板时一定要避免这种心态。
银河证券指出,创业企业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成功和失败都是有可能的,而且失败的机会或许更大。所以,对于即将推出的创业板,投资者要改变自己的观念,千万不能以投机炒作的心态进入,不然面临的风险将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范围。
事实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有投资者对创业板分流主板市场资金,加剧主板市场的动荡表示出了担忧,但在当前主板市场“跌跌不休”的惨况下,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已是跃跃欲试,希望另辟战场,到创业板去“淘金”。也有理性的散户投资者表示,投资创业板是一个机会,但当前对投资者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一般散户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认识严重不足。“创业板市场风险太大,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是有关部门必须及早做的事。招股说明书上百余字的统一格式的文字提示远远不够。”
据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关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将在《办法》推出后公布,在投资者准入和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将与目前的主板市场有所区别。
但是,今年以来,A股市场持续震荡下行,本周四,更是呈现全面崩跌走势。上证指数一泻千里,暴跌195.36点,跌幅达5.42%,收报3411.49点,大幅跌穿3500点关口。权重股持续杀跌,蓝筹股破发潮起,“底部”不断失守,所有这些都令投资者的情绪更加恶化,资金的恐慌性杀跌行为亦愈演愈烈。尽管市况如此惨烈,今年建立创业板的决心和推出步伐仍将一如既往。因为作为党和国家长期以来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对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对于《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海外创业板市场对我们有怎样的借鉴作用?市场各方对于创业板及其配套规则又有怎样的期待呢?
1 服务成长型企业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日前在中国政府网,就创业板发行及相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表示,我国创业板的筹备已达9年时间,经过多年的认真筹备,创业板在规则设计、技术准备等方面的筹备工作已逐步完善。而且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了非常迫切的要求,同时,创业企业的资源日益丰富、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投资者基础的不断强化,使得“现在是整体推动创业板建设比较好的时机”。
那么,起航在即的创业板将服务于哪类企业,创业板的IPO将遵循哪些原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型公司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
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成长型企业的特点,创业板的IPO办法将遵循借鉴境外经验、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市场化运作等三大原则。
首先,立足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让成长型创业企业更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国内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
其次,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之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同时考虑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不同的准入标准,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2 五道门槛把关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设置了五道门槛,来把关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其中最受人关注的应该是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门槛要求。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以及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000万元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条件。”姚刚表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达到这样一个资本规模。一个企业如果有这么大的资本规模,而它没有一定的盈利能力是支撑不住的,所以,对企业要求盈利规模,实际上就是要求其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而且相对稳定了。
具体到公司的盈利状况,《办法》给出了两套准入标准:一套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另一套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姚刚解释说,第一套适合于盈利能力相对比较强的企业,存活三年其中两年盈利加在一起是1000万元,而且后一年盈利比前一年盈利还要多,处于增长态势的。有的企业盈利能力没那么强,刚刚开始盈利,但是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比较快,成长性表现得比较好,那么,就可以套用第二套标准。“两套财务目标为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设置了不同的门槛。”
其次,《办法》要求发行人有持续经营记录。《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对此,姚刚表示,“存续三年”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条件。
第三,要求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以此来控制市场的风险。《办法》规定,发行人应不存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行业地位以及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等情况;不存在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严重依赖的情况等。
第四,《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同时,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均无重大变化。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不盲目拓展多元化经营。
最后,《办法》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将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具体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股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明确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3 警示风险严格控制
“创业板市场风险是属于比较高的。”姚刚表示,具体而言,有六方面的风险。一是来自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成长型的创业企业,其盈利模式、市场开拓都处于初级阶段,不是那么稳定,在经营上容易大起大落;二是上市公司的诚信风险;三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四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五是投资者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六是中介机构的风险。因此,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主板市场。鉴于此,“创业板市场推出以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以提示创业板的风险。”
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已经在《办法》中用专款提示。《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在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同时,为了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人数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同时,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办法》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对于证券交易所在其中所发挥的监管作用,《办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链接
姚刚:创业板推出还需要一段时间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3月26日表示,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不意味着创业板马上就会推出,还需要一段时间修改相关规定和出台其他配套规则。
姚刚在相关座谈会上说,3月31日《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花一个星期左右时间修改,然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和《办法》相配套的还有几个办法需要修改,如创业板对保荐人有特殊的要求,涉及保荐人的规则就要修改;因为创业板要成立专门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这就需要修改涉及发审委的相关规定。同时,创业板除了IPO管理办法,还需要出台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办法。因此,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推出创业板。
4 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和国外相比,我国的创业板设立要晚很多。”姚刚表示,境外创业板确实有成功的例子,但也有很多不成功的例子,还有现在仍然处于交投很不活跃、比较失败的例子。但无论是成功或是失败的,“对于我们吸取经验和教训是有很大帮助的。”
纳斯达克的辉煌与低迷
美国创业板纳斯达克市场创立于1971年,几乎所有的美国证券经纪、交易商都是它的会员。在纳斯达克市场,既产生了微软、Intel等企业巨头,同时也有许许多多的企业退出市场。从1992年开始,纳斯达克指数从500多点起步,用8年的时间在2000年上涨到了5000点以上。随后的8年中,纳斯达克指数最低曾在2002年10月跌到1100点位置,跌幅高达78%。接着,又历经反弹、回落,现在,则在2300点附近徘徊,较2000年的历史最高点仍然下跌了56%。
8年的辉煌,8年的低迷,纳斯达克指数如同过山车一般的起起伏伏。业内专家指出,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成功有两大因素:良好的上市公司和严格的风险控制系统。
良好的上市公司是创业板成功的首要条件,而严格的风险控制系统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手段。纳斯达克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已经法制化和程序化,它有两个手段:股票发行监管和交易活动监管。前者对公司在纳斯达克的发行活动实行紧密监督,对违规公司,该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上市交易活动;后者则对所有上市企业的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管,以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和秩序化。
“如今,纳斯达克指数被腰斩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词‘投机’和‘垄断’。”上述专家表示,在股市繁荣鼎盛时期,首次上市的股票价格不断飙升到远远超过上市价,这使得那些捷足先登者可以迅速出售股份,从而获得大笔意外之财。在纳斯达克指数处于最高点时,这样的情况也出现了,过高的期望值和缺乏足够的基础建设使得纳斯达克濒临崩盘。
德国二板市场的倒闭
如果说,美国纳斯达克指数只是坐了一次过山车的话,那么,德国二板市场的倒闭给我们的教训更为深刻。
德国二板市场建立初期,的确促进了企业和投资者的交流,为众多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发展的机会。但是,作为证券交易市场其实际的收效并不大,即使在高新技术股价格狂飙突进期间,新市场的交易也并不活跃。
德国二板市场最终难逃倒闭命运,一方面是由于欧洲高新技术及产业的不发达,以及风险投资资本不足。相比于美国,能够较快取得收益的真正创新性项目不足;而且,公司在初始发展阶段仅获得欧洲风险资本基金全部投入的7.4%,美国为34%。
另一方面,德国二板市场没有为企业上市制定严格的标准,导致许多缺乏真正市场潜能的企业得以进入。同时也造成了二板市场始终丑闻缠身,一些公司虚报业绩欺瞒投资者。非常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在新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德国远程通讯技术公司,近4年的营业额有80%以上是虚构的。更为糟糕的是,随着股价的不断滑落,机构投资者已经基本离场,只有那些抱着赌博心理的投机者才有胆量进场一搏。
KOSDAQ快速成长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境外运作良好的创业板市场。”据上述专家介绍,韩国的创新股票市场KOSDAQ,成立于1996年7月,在1999年获得巨大的发展,它甚至引导韩国人的观念发生了转变。以前韩国非常优秀的大学生毕业后,都去政府、大企业,现在他们都说要去创业,然后带领企业到KOSDAQ上市。韩国之所以能很快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KOSDAQ的创立是一个很大原因。
KOSDAQ的快速成长得益于政府的支持。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推进金融改革、克服货币危机,韩国政府采取许多措施,鼓励创新风险型企业的发展。韩国政府对KOSDAQ作了明确定位,放松了上市标准,给予在KOSDAQ上市的公司税收优惠。这为KOSDAQ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 充满信心谨慎对待
配套规则要全面考虑
尽管社会各界对于推出创业板的重大战略意义大多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有关专家学者也提出,在创业板相关规定和配套规则的制定以及创业板的推出时机上,要全面考虑,谨慎对待。
在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针对《办法》举行的专家学者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现在我们要推出的创业板实质上应该是“成长板”,我们最少20年以后才能考虑无门槛的创业板,所以,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要贯彻从高到低逐步调整标准的原则。创业板规则的颁布,并不等于创业板马上就要推出。“对于创业板而言,今年重在开通,而不在于扩张。”刘纪鹏表示,因为我们目前的创业板,跟欧美各国都不一样,需要不断摸索。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在创业板的规则设计中,一方面可以考虑放开涨跌幅限制;另一方面需强化退市机制。“创业板应明令禁止资产重组,禁止卖壳,企业搞不好就要退市。”他指出,资产重组虽然迎合了投资者的短期需要,但同时导致了上市公司“只生不死”,资本市场没有新陈代谢、没有优胜劣汰。目前主板市场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之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此。至于创业板推出时间,他认为,应等到市场环境稳定时再予以推出。
加大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起人的监管力度,规范股东套现行为则成为与会专家的一致建议。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如果不对现行的交易制度进行改革,禁售期过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出卖手中的股票实际上就变成一种零售行为。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化,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很大威胁。他建议,在创业板的推出上应该有一个阶段性安排,并适当加强对资金供给方面的信号。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建议,集团诉讼机制可以在创业板试点,以提升和强化投资者的监督机制。她说,目前投资者对于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适用这些权利的认识不够,有的甚至是错误的。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证据确凿的,就应该允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起诉。集团诉讼机制有利于监督成长比较快、风险比较大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投资者需谨慎参与
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着较高的经营风险,这种经营风险无法通过制度建设的方式得以回避。据调查,上海的创新型企业成功率只有10%左右,大大低于国际上20%左右的平均水平,更不要说纳斯达克的35%了。东方证券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本身风险就很大,而且良莠不齐的情况可能比较明显。一般来说,有很大一部分公司的生存期限不超过三年,这对投资者来说是需要注意的。而且现在投资者有一种逢新必炒的心态,在介入创业板时一定要避免这种心态。
银河证券指出,创业企业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成功和失败都是有可能的,而且失败的机会或许更大。所以,对于即将推出的创业板,投资者要改变自己的观念,千万不能以投机炒作的心态进入,不然面临的风险将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范围。
事实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有投资者对创业板分流主板市场资金,加剧主板市场的动荡表示出了担忧,但在当前主板市场“跌跌不休”的惨况下,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已是跃跃欲试,希望另辟战场,到创业板去“淘金”。也有理性的散户投资者表示,投资创业板是一个机会,但当前对投资者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一般散户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认识严重不足。“创业板市场风险太大,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是有关部门必须及早做的事。招股说明书上百余字的统一格式的文字提示远远不够。”
据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关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将在《办法》推出后公布,在投资者准入和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将与目前的主板市场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