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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仲裁:助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见习记者李茜   2007-12-28      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其金融市场日趋繁荣,金融交易总额日益增长,金融机构集聚程度日渐增强。与此同时,金融纠纷也不断增多。为此,国内首家专门解决金融纠纷的仲裁机构———上海金融仲裁院日前在沪成立。那么,金融与仲裁牵手形成的“黄金组合”———金融仲裁有何特点?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中将发挥怎样的作用?目前,上海金融仲裁领域还存在哪些问题?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12月18日,上海金融仲裁院落户浦东国家开发银行大厦。这是国内首家专门解决金融纠纷的仲裁机构,它的成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成立仪式上,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为上海金融仲裁院揭牌,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也悉数到场。如此强大的“阵容”,显示了上海市政府不遗余力推动上海金融仲裁业快速发展的决心。
      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到会致词祝贺上海金融仲裁院成立。他指出,随着上海金融市场的繁荣、金融交易总额的增长、金融机构的集聚,上海迫切需要有一个公正高效快捷、符合国际惯例的纠纷解决机制。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海要想打造国际金融中心,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必不可少。与亚洲其他力争国际金融中心“桂冠”的城市比较,上海缺乏完善的金融仲裁体系,金融仲裁机制还没有得到普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此次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正是为了补上这块“短板”。上述人士介绍,金融特别法庭的试点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
      上海证监局局长张宁向记者介绍,近几年上海资本市场飞速发展,截至今年11月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总市值约为24.3万亿元,占全国市场的80%,在全球交易所排名中名列第六位。1-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累计成交金额达28万亿元,约占全国的2/3;上海期货交易所累计交易金额20多万亿元,约占全国的57%。此外,全国乃至全球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地向上海集聚。到目前为止,注册地在上海的证券机构约占全国的15%,基金公司则占全国的一半,这些机构均是优质的企业,在全国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这些金融机构的陆续到来,使上海的金融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但相应的,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也越来越多。以证券市场为例,张宁告诉记者,这两年,上海的证券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这些纠纷从整体上呈现出三个特点:其一,涉及主体众多。证券发行人、证券运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广大的投资者等都是交易主体,一旦在证券活动中发生纠纷,这些主体都有可能牵涉其中;其二,纠纷类型多样。由于主体众多,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千头万绪”。光是证券发行纠纷,就有涉及发行人与投资人、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发行人与承销商、承销商与承销商、承销商与投资人、投资人与交易所等之间的多种类型。除此之外,因委托、侵权、股票承销、股票交易、股票交割等产生的纠纷更是不胜枚举;其三,社会影响面广。证券纠纷往往牵扯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得不好,会引起普通投资者的不满,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
      合理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务之急,上海需要推出一个行之有效的金融争议解决机制。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以及我国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一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审判方、控诉双方都“劳神费力”。“选择金融仲裁,既省时、省钱,又可以自己选择专业的仲裁员,相形之下,优势十分明显。”一位与会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维护日益受到重视的社会,各种权利冲突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全面性,要求国家为冲突主体提供合适的竞争场所和相应的“游戏规则”。“在金融领域内,金融仲裁就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游戏规则’。”
      脱胎于“社会自治”理念
      对许多百姓来说,仲裁这个词看上去很“面生”,即便被告知这是一种和诉讼效力一样的争端解决机制,大多数人还是觉得有些懵懂。最近,某家媒体做了一次随机调查:假如你遇到经济纠纷,有两种解决方法可供选择,仲裁和起诉,你会选择哪一个?在被调查的1800人中,有1457人选择了起诉,只有300余人表示可以考虑仲裁。那么,仲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告诉记者,事实上,仲裁的确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山货”,而是一种来自海外的“舶来品”。仲裁的概念脱胎于西方国家著名的“社会自治”理念,简单点说,就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国家法律规范下,公民选择利用社会自治组织,如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仲裁机构等,来解决私人之间的各种问题,而不是通过法院、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
      仲裁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中源远流长。在遥远的古希腊、古巴比伦、古罗马时期,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法,已经出现在当地市民的生活中间,然而最终使仲裁“发扬光大”的,还是中世纪长袖善舞的欧洲商人。这些商人指挥驼队、海船,承载琳琅满目的商品辗转于欧洲大陆,维系社会的繁荣。当商人之间出现纠纷时,没有哪一国的法律、法规能适用在他们身上。于是,商人便开始用“习惯法”自行处理纠纷。所谓“习惯法”,是指“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它往往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程序比较简单,不拘泥于形式,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这便是仲裁的前身。
      从14世纪开始,欧洲各国纷纷将仲裁纳入国家法的调整范畴,仲裁制度逐渐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19世纪末以后,商事仲裁全面制度化,各国纷纷修改、制订了专门的仲裁法。例如,瑞典于1919年对1887年的《仲裁法令》进行了修改,1929年又制订了《瑞典仲裁法》;1889年,南美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开商事仲裁国际立法之先河,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与程序。
      在西方社会,利用仲裁解决纠纷早已习以为常。如瑞典民事纠纷中,95%是调解或仲裁解决的,只有5%由法院判决。而目前中国的老百姓或者企业仍然执着于“打官司”的方式,为双方的纠纷做个了断。据了解,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82407件,诉讼标的额6827.8亿元;全国185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60844件,标的总额为725亿元。仲裁案件数仅占诉讼案件数的1.39%。这种“风土习俗”造成了近年来国内各级法院均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也成为各类案件积压、拖延的“元凶”。
      仲裁融入金融领域
      新成立的上海金融仲裁院隶属于上海仲裁委员会,是该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专门解决金融商事争议的特设机构,可独立开展金融仲裁业务。
      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认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金融仲裁可以说是解决金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卢方强调,仲裁在解决金融争议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卢方列举了金融仲裁的五大优点:首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不存在二审乃至再审程序,仲裁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满足高效率、快节奏的金融实践工作的要求;其次,仲裁实行专家裁判。金融纠纷专业化程度强,即便是在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法官也往往必须请教金融专家,并以专家的意见为判决依据。上海金融仲裁院选聘了专门的金融仲裁员,以供当事人选择。这些仲裁员都是金融、法律行业的专家,有利于金融纠纷及时公平的解决;第三,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程序进展、仲裁开庭审理案件,均不得向外界披露。同时,仲裁开庭不允许旁听,不公布裁决结果。这样做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能够最大限度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第四,金融仲裁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信赖的仲裁员担任具体案件的仲裁员,可以协商确定包括审理方式、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仲裁语言等,一些涉外案件还可以约定争议适用的法律。打个比方,有时金融仲裁可以不在法庭上审理,也可以找个环境优雅的宾馆,让双方当事人在轻松的环境下解决纠纷;最后,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我国的仲裁裁决可直接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与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相吻合。
      卢方介绍,上海金融仲裁院成立后,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商事纠纷,其业务范围囊括存贷款、票据、信用证、银行卡支付结算、保险纠纷、金融租赁、外汇、黄金交易、股票、债券、基金、信托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等纠纷。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的案件,收5%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标准越小,总的范围在0.05%-5%之间不等。上海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凡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子,仲裁审理期将控制在2个月之内;争议金额大一点的涉外案件,审理期控制在6个月之内,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使审理过程尽可能缩短。
      事实上,国内金融界已经开始认识到,将仲裁机制引进金融争议处理机制中的重要性。日前,国内最大的仲裁实体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签署了金融仲裁合作意向书。根据合作意向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金融专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将由银行业协会推荐,仲裁委员会聘任。双方将共同推动协会会员单位及有关金融机构更多采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朱民表示,随着合作意向书的签订,今后银行之间或者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例如近期出现较多的理财纠纷,可以更多地通过仲裁有效解决。“与法律诉讼相比,金融仲裁时间将缩短70%,费用也将减少70%以上。”
      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上海金融仲裁院首批金融仲裁员一共有78人,其中中国籍仲裁员64人,中国香港及外国籍仲裁员14人。首批仲裁员主要来自四个领域:一是长期从事金融实践工作的金融界专业人士;二是长期从事金融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三是在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长期从事金融学术研究和金融法律研究的学者、教授;四是具有丰富的金融审判经验的退休资深法官。
      记者发现,在首批仲裁员名单中,来自国内外商业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的仲裁员共有31人,约占总人数的近50%。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各家商业银行的“一把手”或主要部门负责人。作为商业银行或其主要部门负责人,他们是否有时间承担金融仲裁员的重任?如果仲裁涉及的案件与本单位有关怎么办?对此,上海金融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上海金融仲裁院和这些商业银行之间已经建立了联系通道,会根据各位“老总”的日程表安排合适的时间,让他们及时参与金融仲裁。
      另外,上海金融仲裁院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涉及的案件与仲裁员有某种联系,将采用“回避”程序,避免出现“关联”情况。不过,该人士也承认,目前国内金融仲裁人才还不是十分充裕,尤其是尚未出现职业化的金融仲裁员队伍,“今后会加大金融仲裁人才引进的力度。”据悉,第二批金融仲裁员名单不日将出炉,到时会有更多来自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专家进入仲裁员行列。
      除了人才问题,金融仲裁还有一个最大的缺陷,即无法解决涉及第三方的纠纷:如信用证、融资租赁、有担保的金融交易、次位债权人等争议。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法院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无法强制命令第三方参与审理。对涉及第三方的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多种仲裁或者仲裁以后再诉讼的方式,不仅成本高,还可能出现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尽管金融仲裁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但无法阻碍金融仲裁在解决金融争端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亚洲地区对国际仲裁的需求与日俱增,而打造国际仲裁中心也成了亚洲主要城市的重要目标之一。
      中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今年10月发表的《2007-2008年施政报告》中指出,香港不但要与新加坡竞逐债券市场,还要争夺国际仲裁服务。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正不断增加,由2004年的280宗增加至2006年的394宗。以处理个案的数目而言,香港已成为全世界第四大仲裁中心。黄仁龙认为,完备的司法系统和有效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国际仲裁中心必须具备的。今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将向内地及其他国家推广香港作为亚太区的法律和仲裁服务中心的优势。另外,将协助香港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让香港成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调解纠纷服务中心。
      同样致力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没有“示弱”。日前,新加坡政府决定建设一座设备齐全的仲裁大楼,邀请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齐集新加坡。新加坡副总理贾古玛在出席于新加坡举行的一次国际仲裁会议时指出,商业仲裁在亚洲已经成为一门大生意。“新加坡将推出税务奖励计划,鼓励律师承接更多的在新加坡聆讯的国际仲裁案件,外国仲裁员在新加坡赚取的仲裁收入也享有免税优惠。”
      季立刚表示,国际仲裁中心的建成,不仅能带动现代金融服务业飞速发展,更重要的是将提升中国在国际仲裁界乃至全球商界的话语权。金融仲裁的公平性和专业性最为跨国企业看中,在处理涉外金融纠纷时,金融仲裁是不二之选。但目前,跨国企业一旦在中国发生经济、金融纠纷,往往到国外去申诉或请求金融仲裁。这从某种程度上表示,国际上对中国国内是否能够胜任涉外金融仲裁存有疑虑。如果上海能建成类似欧洲瑞士的国际仲裁中心,可强化上海的金融法制环境,也能让外商在上海安心经商。
      卢方认为,成立上海金融仲裁院,不仅为了填补国内金融仲裁方面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将在金融领域内大力推广仲裁制度。通过专业、高效的金融仲裁活动,上海将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仲裁体系,化解各类金融争议、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优化本地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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