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渐行渐近
今年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做出了“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的表态。此前,证监会机构部2月份下发了“关于印发《2008年机构监管工作要点》和《关于证券公司全面落实基础性制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的通知》的函”,其中明确提出了要适时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4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三项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当时不少业内人士就认为,此举可能是为融资融券“铺路”。
日前,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并在《监管条例》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种种迹象表明,融资融券的推出已渐行渐近。值此时刻,我们不禁要问,融资融券,我们准备好了吗?
融资融券的前世今生
融资融券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节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而融资融券交易又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其实融资融券并不是什么新兴的事物,它的前身是买空做空,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股市诞生的第一天。有了这个机制,能让投资者无论大盘处于牛市或是熊市中都能挣钱,但是由于卖空做空交易的股票数常常大于实际发行数,无数空单持有者因此锒铛入狱,最终卖空做空也在各国遭到封杀。而融资融券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在各国陆续推行,其主要作用和卖空做空一样,让投资者“牛”能挣钱,“熊”也能挣钱,不过融资融券吸取了卖空做空的教训,其交易股票数永远等于发行数。从目前国外的情况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还是比较成功的。
在中国,早在股市起步时,就存在融资融券业务,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出现了券商违规融资、重仓庄股,客户不顾风险借国债之名炒股等现象,最终导致庄股崩盘,参与者血本无归。鉴于融资融券在“庄家时代”被恶意利用,证监会1996年明令禁止该项业务,融资融券至此在中国证券市场销声匿迹,仅存在于地下金融市场。2006年8月1日,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航。但由于去年市场基本单边上涨,推出融资融券无异于火上浇油,故融资融券被虚置两年,如今再度提上议程。
当前推出融资融券试点的背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年内由于周边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内地市场高通胀和高估值的双重压力,以及春节前后罕见的雪灾,市场在短时间承受了不小的冲击,因此客观上需要运用融资融券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为扩容壮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其次,作为金融衍生品创新的股指期货即将推出,管理层和市场都需要同样具有做空机制且风险相对较小的融资融券交易先行试点,以积累市场运作和管理经验,并为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创造条件;第三,券商已经打响了第三方存管的收尾战,2008年券商将全面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后续工作,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第四,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市场走势判断能力、投资技巧等都已大大提高。
融资融券的条条框框
那么,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什么样的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融资融券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也就是说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资格,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没资格。而且由于券商也要考虑风险因素,在制定条款时可能对客户的资金量有最低门槛的要求,这样资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参与融资融券。
而对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条件,可见是否拥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是证券公司能否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而在具体操作细则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简称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上证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申报时无当日最新成交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证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实施细则》还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会员可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股票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如何玩转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点区别。
首先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其次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最后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具体到业务流程,在进行融资业务时,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结算时,用其“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品,登记到“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客户偿还融资款,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两种方式:直接还款的,客户将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用以偿还该客户的部分或全部融资款;卖券还款的,所得款项先偿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和融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在进行融券业务时,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客户可采用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客户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入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完成还券。
融资融券推出后,从板块的角度来看,券商和大盘蓝筹股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对于券商板块来说,初步预计融资融券的实行可能会给市场带来450亿元左右新增资金,同时大大活跃交易,能使市场交易量大概增加30%左右,券商因此获得更高的成长性溢价,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其经纪业务收入总量的增加。而且一旦创新业务全面铺开,即可形成有效规模,并将对利润产生直接贡献。从目前的准备情况来看,融资融券很有可能在下半年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而从标的股的条件来看,目前市场能成为标的股的一般是大盘蓝筹股。对于蓝筹股来说,这会有利于增加其流动性,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此外沪深300成份股,也包括上证50成份股等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也将是融资融券推出后最先的获益者。
中国的融资融券怎么走
目前,中国的融资融券的相关规定已经在制定过程中。而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融资融券模式都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该从中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目前国际上,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有三大类型:一是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三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双轨制模式。
首先是以美国为例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这一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监管措施比较得力。在其信用交易体系中,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机构,信用交易由证券公司主导,券商向客户授信。券商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转账、融券保证金、担保价款、客户账户贷方余额等,资金不足时券商从银行贷借。证券来源包括融资担保品、抵押证券、自营买入的证券、同业调借、客户同意寄存的证券等,券源不足券商从同业调借。
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账户开户人的资格审查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券商的征信和授信机制可能不完全一样,但通常禁止下列机构或个人开户:如交易所及会员、任何上市公司(流通股占股本大多数)、金融机构等。美国对卖空行为限制较为严格,相关的规定包括:凡是用借入股票的卖出交易一律视为卖空交易,准备卖空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在证券商处开设专门交易账户,才可将所借股票卖出,并且卖空交易的申报价格也受到严格控制,如卖出报价不得低于借入证券时的证券价格。根据纽约交易所理事所规则,证券商受理信用卖出委托前,必须对该证券的可融券额度进行确认,对于股票筹集比较困难的券种,证券商柜台将停止其信用交易卖空委托。
其次是以日本为例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该模式是二战后在美国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出现。在该交易体系下,客户向券商申请融资融券,券商再按照客户的需求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资融券。当持券机构借出证券时,一般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融借给证券公司。因此日本券商的融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证券金融公司的借贷;融券来源包括自有库存、投资者买进的有价证券及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借贷交易。
日本的融券筹措采用二段式模式。在同一证券公司,当同种股票的信用买入额与信用卖出额同时存在时,券商首先采用信用卖出与信用买入余额相冲的方法解决一部分融券数量。如果不能满足融券需要,券商将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股票。这种二段式的筹措股票的模式保证了日本信用交易融券过程的圆滑及效率。在办理信用交易账户开户手续的时候,券商将对客户资格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查:客户的性格、投资经验;客户对信用交易制度的理解程度;客户持有资金的性质;客户可随时提供的担保额(通常应超过2000万日元)等。法令禁止证券商对自己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交易。
最后是以台湾地区为例“双轨制”信用交易模式,台湾的信用交易经历了例行交易、银行办理融资、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证券商和证券金融公司双轨办理融资融券和证券商单轨办理融资融券五个阶段。由于证券金融公司业务日益萎缩,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已经由独具特色的“双轨制”逐渐向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演变,但其“双轨制”模式经验仍可以给我们以借鉴。
台湾的证券公司中,只有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这就是双轨制的主要特点。
谨慎对待融资融券
对于可能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各方大多还是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国泰君安表示,融资融券的推出对完善这个市场机制是有利的,能够提供一个做空的反向途径,有利于稳定市场的波动。同时,融资融券的推出,能够活跃市场的交易量,同时增加可控选择的投资种类。而且从目前的市场点位来看,融资融券的推出能够对市场起到向上推动的作用,有其正面的影响。国金证券也表示,融资融券的推出有利于提高交易量,在目前这个时机推出应该是比较合适,对于目前的市场有着促进的作用,同时可以帮助市场企稳,从短期来看是一个利好。不过融资融券对于市场的影响还是间接的,主要还是对投资者信心的恢复。
国都证券认为,融资融券的推出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而且在其出台之前,由于市场普遍的利好预期,有利于恢复整个市场的信心。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的门槛将使他们很难有较高的参与度。不过对于券商和基金来说,则是提供了一个必选的交易工具,能够使市场更加平衡,其自发的多空平衡机制能够改善目前市场的自我调整能力。渤海证券认为融资融券制度能够为限售股重压下的股票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大小非解禁过程抽取市场资金,降低市场流动性,形成市场上涨的心理障碍。融资融券是为投资者在预期未来市场下跌条件下提供流动性的交易制度,大量的融券交易不但能够提供充足流动性,而且具有市场止跌的功能。此外融资融券制度将真正实现双边盈利模式,提供投资者下跌过程中实现盈利的途径,并且由于卖空交易机制的出现,多、空双方对股票的期望将发生异化,从而使价格更能真实反映基本面和宏观经济层面的信息,防止市场暴涨暴跌的出现。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性。申银万国认为,实施融资业务之后,市场资金会相应增加。但反过来,客户对于融资买入的股票一般会有更强的风险控制意识,在走势发生不利变化时会更坚定地选择卖出,这时就会加大抛压。同时融资融券本身是利用资金杠杆的一种操作,在理论上是会放大风险的,因此融资融券必须在严格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否则,风险无法控制,无论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券商还是接受融资融券服务的客户,都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国泰君安也表示,管理层推出融资融券应该是想稳定市场波动,进一步规范市场。不过随着融资融券的推出,给那些解禁期未到的大小非提供了一个提前兑现利益的平台,他们可以通过融券提前将没有解禁的股票套现,这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国泰君安表示,目前还是应该分步走,先推出融资可能比较合适。
国金证券也认为,融资融券的推出会加大整个市场的风险,同时可能造成投机气氛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监管层做好工作,增强对市场的监控能力。一方面监管层在政策出台时就已明确提示风险,并且控制投机行为。另一方面,监管层可以控制融资融券的规模,比如可以通过刚开始时规定券商只能用自有资金来进行操作,通过证券金融公司来控制资金等方法,之后还可以利用提高保证金比例和限制参加融资融券股票的种类等等方法将市场的风险控制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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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四大功能及对其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使证券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二是市场稳定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三是流动性增强功能,有利于活跃相关证券的交易;四是风险管理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与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业务有较大的联系。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一次影响深远的交易制度的变革,尤其是融券业务,使市场出现了真正的空头,改变了以往的“单边下跌”和“单边上涨”行情,弥补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大缺陷,有助于市场在过度低估和过度高估时出现向合理价值的回归。
当然,我们不能仅看到融资融券业务的正面影响,也应该意识到融资融券也是把双刃剑。它在完善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便利和自由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了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不当,在融资融券的保证金交易制度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将更为容易,获利也更巨大。同时,在极端情况下,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投资效应,也可能会促使市场的投机气氛更浓,这也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一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进入股票市场,现货市场产生大量泡沫,相反,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现货市场大幅波动,甚至引发危机。正因为如此,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都对融资融券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日前,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并在《监管条例》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种种迹象表明,融资融券的推出已渐行渐近。值此时刻,我们不禁要问,融资融券,我们准备好了吗?
融资融券的前世今生
融资融券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节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而融资融券交易又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其实融资融券并不是什么新兴的事物,它的前身是买空做空,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股市诞生的第一天。有了这个机制,能让投资者无论大盘处于牛市或是熊市中都能挣钱,但是由于卖空做空交易的股票数常常大于实际发行数,无数空单持有者因此锒铛入狱,最终卖空做空也在各国遭到封杀。而融资融券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在各国陆续推行,其主要作用和卖空做空一样,让投资者“牛”能挣钱,“熊”也能挣钱,不过融资融券吸取了卖空做空的教训,其交易股票数永远等于发行数。从目前国外的情况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还是比较成功的。
在中国,早在股市起步时,就存在融资融券业务,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出现了券商违规融资、重仓庄股,客户不顾风险借国债之名炒股等现象,最终导致庄股崩盘,参与者血本无归。鉴于融资融券在“庄家时代”被恶意利用,证监会1996年明令禁止该项业务,融资融券至此在中国证券市场销声匿迹,仅存在于地下金融市场。2006年8月1日,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航。但由于去年市场基本单边上涨,推出融资融券无异于火上浇油,故融资融券被虚置两年,如今再度提上议程。
当前推出融资融券试点的背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年内由于周边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内地市场高通胀和高估值的双重压力,以及春节前后罕见的雪灾,市场在短时间承受了不小的冲击,因此客观上需要运用融资融券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为扩容壮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其次,作为金融衍生品创新的股指期货即将推出,管理层和市场都需要同样具有做空机制且风险相对较小的融资融券交易先行试点,以积累市场运作和管理经验,并为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创造条件;第三,券商已经打响了第三方存管的收尾战,2008年券商将全面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后续工作,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第四,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市场走势判断能力、投资技巧等都已大大提高。
融资融券的条条框框
那么,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什么样的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融资融券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也就是说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资格,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没资格。而且由于券商也要考虑风险因素,在制定条款时可能对客户的资金量有最低门槛的要求,这样资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参与融资融券。
而对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节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条件,可见是否拥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是证券公司能否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而在具体操作细则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简称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上证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申报时无当日最新成交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证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实施细则》还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会员可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股票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如何玩转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点区别。
首先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其次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最后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具体到业务流程,在进行融资业务时,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结算时,用其“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品,登记到“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客户偿还融资款,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两种方式:直接还款的,客户将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用以偿还该客户的部分或全部融资款;卖券还款的,所得款项先偿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和融资费用,剩余资金进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
在进行融券业务时,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用其“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作为向证券公司融券的担保品,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汇总账户”,同时记增相应的客户二级明细账户。客户可采用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客户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买入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汇总账户”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完成还券。
融资融券推出后,从板块的角度来看,券商和大盘蓝筹股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对于券商板块来说,初步预计融资融券的实行可能会给市场带来450亿元左右新增资金,同时大大活跃交易,能使市场交易量大概增加30%左右,券商因此获得更高的成长性溢价,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其经纪业务收入总量的增加。而且一旦创新业务全面铺开,即可形成有效规模,并将对利润产生直接贡献。从目前的准备情况来看,融资融券很有可能在下半年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而从标的股的条件来看,目前市场能成为标的股的一般是大盘蓝筹股。对于蓝筹股来说,这会有利于增加其流动性,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此外沪深300成份股,也包括上证50成份股等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也将是融资融券推出后最先的获益者。
中国的融资融券怎么走
目前,中国的融资融券的相关规定已经在制定过程中。而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融资融券模式都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该从中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目前国际上,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有三大类型:一是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三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双轨制模式。
首先是以美国为例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这一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监管措施比较得力。在其信用交易体系中,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机构,信用交易由证券公司主导,券商向客户授信。券商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转账、融券保证金、担保价款、客户账户贷方余额等,资金不足时券商从银行贷借。证券来源包括融资担保品、抵押证券、自营买入的证券、同业调借、客户同意寄存的证券等,券源不足券商从同业调借。
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账户开户人的资格审查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券商的征信和授信机制可能不完全一样,但通常禁止下列机构或个人开户:如交易所及会员、任何上市公司(流通股占股本大多数)、金融机构等。美国对卖空行为限制较为严格,相关的规定包括:凡是用借入股票的卖出交易一律视为卖空交易,准备卖空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在证券商处开设专门交易账户,才可将所借股票卖出,并且卖空交易的申报价格也受到严格控制,如卖出报价不得低于借入证券时的证券价格。根据纽约交易所理事所规则,证券商受理信用卖出委托前,必须对该证券的可融券额度进行确认,对于股票筹集比较困难的券种,证券商柜台将停止其信用交易卖空委托。
其次是以日本为例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该模式是二战后在美国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出现。在该交易体系下,客户向券商申请融资融券,券商再按照客户的需求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资融券。当持券机构借出证券时,一般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融借给证券公司。因此日本券商的融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证券金融公司的借贷;融券来源包括自有库存、投资者买进的有价证券及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借贷交易。
日本的融券筹措采用二段式模式。在同一证券公司,当同种股票的信用买入额与信用卖出额同时存在时,券商首先采用信用卖出与信用买入余额相冲的方法解决一部分融券数量。如果不能满足融券需要,券商将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股票。这种二段式的筹措股票的模式保证了日本信用交易融券过程的圆滑及效率。在办理信用交易账户开户手续的时候,券商将对客户资格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查:客户的性格、投资经验;客户对信用交易制度的理解程度;客户持有资金的性质;客户可随时提供的担保额(通常应超过2000万日元)等。法令禁止证券商对自己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交易。
最后是以台湾地区为例“双轨制”信用交易模式,台湾的信用交易经历了例行交易、银行办理融资、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证券商和证券金融公司双轨办理融资融券和证券商单轨办理融资融券五个阶段。由于证券金融公司业务日益萎缩,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已经由独具特色的“双轨制”逐渐向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演变,但其“双轨制”模式经验仍可以给我们以借鉴。
台湾的证券公司中,只有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这就是双轨制的主要特点。
谨慎对待融资融券
对于可能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各方大多还是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国泰君安表示,融资融券的推出对完善这个市场机制是有利的,能够提供一个做空的反向途径,有利于稳定市场的波动。同时,融资融券的推出,能够活跃市场的交易量,同时增加可控选择的投资种类。而且从目前的市场点位来看,融资融券的推出能够对市场起到向上推动的作用,有其正面的影响。国金证券也表示,融资融券的推出有利于提高交易量,在目前这个时机推出应该是比较合适,对于目前的市场有着促进的作用,同时可以帮助市场企稳,从短期来看是一个利好。不过融资融券对于市场的影响还是间接的,主要还是对投资者信心的恢复。
国都证券认为,融资融券的推出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而且在其出台之前,由于市场普遍的利好预期,有利于恢复整个市场的信心。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的门槛将使他们很难有较高的参与度。不过对于券商和基金来说,则是提供了一个必选的交易工具,能够使市场更加平衡,其自发的多空平衡机制能够改善目前市场的自我调整能力。渤海证券认为融资融券制度能够为限售股重压下的股票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大小非解禁过程抽取市场资金,降低市场流动性,形成市场上涨的心理障碍。融资融券是为投资者在预期未来市场下跌条件下提供流动性的交易制度,大量的融券交易不但能够提供充足流动性,而且具有市场止跌的功能。此外融资融券制度将真正实现双边盈利模式,提供投资者下跌过程中实现盈利的途径,并且由于卖空交易机制的出现,多、空双方对股票的期望将发生异化,从而使价格更能真实反映基本面和宏观经济层面的信息,防止市场暴涨暴跌的出现。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性。申银万国认为,实施融资业务之后,市场资金会相应增加。但反过来,客户对于融资买入的股票一般会有更强的风险控制意识,在走势发生不利变化时会更坚定地选择卖出,这时就会加大抛压。同时融资融券本身是利用资金杠杆的一种操作,在理论上是会放大风险的,因此融资融券必须在严格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否则,风险无法控制,无论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券商还是接受融资融券服务的客户,都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国泰君安也表示,管理层推出融资融券应该是想稳定市场波动,进一步规范市场。不过随着融资融券的推出,给那些解禁期未到的大小非提供了一个提前兑现利益的平台,他们可以通过融券提前将没有解禁的股票套现,这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国泰君安表示,目前还是应该分步走,先推出融资可能比较合适。
国金证券也认为,融资融券的推出会加大整个市场的风险,同时可能造成投机气氛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监管层做好工作,增强对市场的监控能力。一方面监管层在政策出台时就已明确提示风险,并且控制投机行为。另一方面,监管层可以控制融资融券的规模,比如可以通过刚开始时规定券商只能用自有资金来进行操作,通过证券金融公司来控制资金等方法,之后还可以利用提高保证金比例和限制参加融资融券股票的种类等等方法将市场的风险控制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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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四大功能及对其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使证券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二是市场稳定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三是流动性增强功能,有利于活跃相关证券的交易;四是风险管理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与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业务有较大的联系。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一次影响深远的交易制度的变革,尤其是融券业务,使市场出现了真正的空头,改变了以往的“单边下跌”和“单边上涨”行情,弥补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大缺陷,有助于市场在过度低估和过度高估时出现向合理价值的回归。
当然,我们不能仅看到融资融券业务的正面影响,也应该意识到融资融券也是把双刃剑。它在完善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便利和自由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了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不当,在融资融券的保证金交易制度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将更为容易,获利也更巨大。同时,在极端情况下,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投资效应,也可能会促使市场的投机气氛更浓,这也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一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进入股票市场,现货市场产生大量泡沫,相反,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现货市场大幅波动,甚至引发危机。正因为如此,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都对融资融券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