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不得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
2008-6-3

自7月1日起,券商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上周六,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了新的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并禁止券商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等。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摄影 朱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