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征”势在必行
进入2008年,资源税等税种的改革预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些热点税种之所以备受关注,完全是因为事关当前的国计民生,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相关部门及地区的利益调整,甚至还会对国际市场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资源税改革将是今年税种改革的重点之一。所谓资源税,主要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赋。
时至今日,过低水平的资源税已成为新一轮改革的目标。有调查表明,一吨煤的资源税只有2.8元,一吨玉石的资源税才5元,一吨锰的资源税只需6元,一吨硫的资源税甚至只是象征性的1元。那么,这些资源性商品投放市场后是个什么情况呢?每吨锰的价格在1200-1400元之间,每吨硫的市价在600元左右。可见,相关资源税占其市价的比例仅在0.5%-0.2%之间,它所能起到的政策引导作用显然微乎其微。这样的比例结构,显然也无法体现资源主产地积极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向可持续发展要效益的宗旨,而且资源税过低,往往对当地经济以及下游产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这些负面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使矿产开发成为暴利行业,并且增强了“涸泽型”开发的诱惑性。如在煤炭资源丰富地区,对小煤窑的“涸泽型”开发就十分典型。资料显示,一个出煤500吨左右的小煤窑,每吨煤收取的资源税是3到6元,加上其他成本,每吨煤最多均摊为60元,而坑口价每吨煤在300元左右,这样,承包者一天的收入就在10万元左右。暴利的形成,不仅增强了短期行为的冲动,而且客观上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状态。
其次,为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控制我国稀缺资源无意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最近曝光的一个例子就是我国西南、东北地区部分金矿资源的流失。具体调研显示,这两个地区的3个金矿,目前已探明储量均超过100吨,远景储量分别为150吨、300吨、400吨,被国土资源部称为“世界级金矿”。但现在三大金矿分别被澳大利亚的澳华黄金、加拿大的曼德罗矿业公司、加拿大的西南资源公司所掌控,外方控股比例分别高达85%、79%、90%。其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国内的金矿资源也很丰富,但这些专业性强、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依然“不远万里来到中国”,除了经营利润之外,我国资源税偏低和其本国资源税偏高之间的“逆差”是主要的引诱性因素。
第三,对于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产生了助推作用,加剧了经济生活的不稳定性。在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矿产资源开发集中的周边农村,依然是环境治理、卫生投入、学校建设等比比皆是的欠账情况。相反,从资源投资中获得的暴利,相当部分却直接进入了技术门槛较低的房地产投机等领域,加大了局部的流动性过剩问题。而资源税的过低,也使资源产地的地方财政及其运行者,很难有其他回旋余地。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资源税的改革确实有必要尽快推进。其改革的原则,不仅应该体现在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上,还应该扩大资源税目,将我国所有的稀缺资源都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资源税改革将是今年税种改革的重点之一。所谓资源税,主要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赋。
时至今日,过低水平的资源税已成为新一轮改革的目标。有调查表明,一吨煤的资源税只有2.8元,一吨玉石的资源税才5元,一吨锰的资源税只需6元,一吨硫的资源税甚至只是象征性的1元。那么,这些资源性商品投放市场后是个什么情况呢?每吨锰的价格在1200-1400元之间,每吨硫的市价在600元左右。可见,相关资源税占其市价的比例仅在0.5%-0.2%之间,它所能起到的政策引导作用显然微乎其微。这样的比例结构,显然也无法体现资源主产地积极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向可持续发展要效益的宗旨,而且资源税过低,往往对当地经济以及下游产业的发展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这些负面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使矿产开发成为暴利行业,并且增强了“涸泽型”开发的诱惑性。如在煤炭资源丰富地区,对小煤窑的“涸泽型”开发就十分典型。资料显示,一个出煤500吨左右的小煤窑,每吨煤收取的资源税是3到6元,加上其他成本,每吨煤最多均摊为60元,而坑口价每吨煤在300元左右,这样,承包者一天的收入就在10万元左右。暴利的形成,不仅增强了短期行为的冲动,而且客观上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状态。
其次,为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控制我国稀缺资源无意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最近曝光的一个例子就是我国西南、东北地区部分金矿资源的流失。具体调研显示,这两个地区的3个金矿,目前已探明储量均超过100吨,远景储量分别为150吨、300吨、400吨,被国土资源部称为“世界级金矿”。但现在三大金矿分别被澳大利亚的澳华黄金、加拿大的曼德罗矿业公司、加拿大的西南资源公司所掌控,外方控股比例分别高达85%、79%、90%。其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国内的金矿资源也很丰富,但这些专业性强、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依然“不远万里来到中国”,除了经营利润之外,我国资源税偏低和其本国资源税偏高之间的“逆差”是主要的引诱性因素。
第三,对于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产生了助推作用,加剧了经济生活的不稳定性。在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矿产资源开发集中的周边农村,依然是环境治理、卫生投入、学校建设等比比皆是的欠账情况。相反,从资源投资中获得的暴利,相当部分却直接进入了技术门槛较低的房地产投机等领域,加大了局部的流动性过剩问题。而资源税的过低,也使资源产地的地方财政及其运行者,很难有其他回旋余地。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资源税的改革确实有必要尽快推进。其改革的原则,不仅应该体现在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上,还应该扩大资源税目,将我国所有的稀缺资源都纳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