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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期”:细思量 撰文 傅烨珉   2008-5-13      王女士最近碰到一桩烦心事,今年3月10日,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健康险产品中的住院医疗险。不巧,4月5日她因病住院治疗,事后保险公司却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付。王女士十分不解:保单的生效日为3月10日,而自己在4月5日住院,前后不到一个月,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所谓“观察期”到底何意?
      其实,“观察期”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因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为在投保健康险后,保险公司虽然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承保,但还需经过一个合理期限才能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观察期”是指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所有健康保险合同均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是每个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限不同。一般而言,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
      专家指出,“观察期”的设立并非保险公司为多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更大程度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疾病发展有个过程,如果某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之后。若保险公司理赔了,就不能公平体现保证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甚至少数人,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买保险,但当身体出现一点小问题就立即投保。如果保险公司理赔,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
      所以,在设立“观察期”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病因进行判断更为方便,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还能从源头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当然,对于大部分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就必须要慎重,投保时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以免盲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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