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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入证明造假害人害己 傅烨珉   2008-1-11      “那个客户不停地抱怨,说把房子都抵押给银行了,就算还不出贷款,银行处理房子不就行了,干嘛把她的收入证明看得那么重!你说‘有意思伐’?”
      那天,笔者跟一位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闲聊,对方说起近日某客户来申请个人房贷,因出具不实收入证明而遭拒绝,此人大惑不解,继而怨气冲天。朋友心里暗暗“好笑”(当然无甚恶意):“她竟然到现在还不知道,如今我们做房贷业务,对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偏要盯得这么紧,毕竟要防‘注水’、防风险嘛,这是没办法的事。”
      其实,朋友碰到的类似个案,近两年在银行业内并不鲜见,各商业银行都有相似情况发生。另一位多年从事银行房贷业务的友人表示,以往审查借款人收入状况时,银行一度将其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作主要参考,给了某些别有用心者可趁之机。因为出于“善意”,一些单位尤其是私企都愿帮员工出具高于个人真正收入的虚假收入证明,以助其办妥房贷手续。所以,个人资信可信度低已成为银行业共识的监管难点之一。
      由此,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显然,《指引》的宗旨就是为提高银行房贷的风险管理能力。正如朋友所说,那位女客户可谓“消息闭塞人士”,竟然至今未“轧出苗头”,“注水”收入证明早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重视。
      朋友告诉笔者,银行要有效破解虚假收入证明并不难。虽然以前有人提议,将借款人收入证明转至税务部门,由其验证真假。但这除了可能造成个人财产隐私暴露以外,可行与否亦存疑问。因为税务机关并无此项服务,银行与之合作有诸多问题需协调。就银行而言,若能让借款人提供个人所得税税单或与税务机关联网,依据纳税情况考察还款能力固然最好,但如借款人在各地纳税资料可否联网、各地居民按章纳税诚信情况不一等,使仅借此考察借款人偿债能力有失公允。所以,银行审核借款人还贷能力,除了收入证明,还会从财产、资信等多种渠道加以考察。
      的确,据笔者所知,目前许多银行在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时,已采取多样化形式,给予其证实真实还贷能力的空间,包括通过工资单、信用卡对账单、个人所得税税单、股权分行税单、房屋租赁收入证明收入状况;以公积金月缴情况证明还贷能力;以存款、债券证明资产能力等。既避免虚假收入证明对银行资产构成的威胁,也减少借款人因“信息外漏”造成尴尬,可谓一举两得。
      说到底,银行放贷的首要宗旨就是能安全收回贷款。如果拒贷,也是银行出于对借款人诚信问题的考虑。就算如客户所言“没收房子”,亦是不得已为之。事实上,笔者认为,借款人在收入证明上造假,对银行来说风险并不大,真正受害的还是自己。因为供楼是十数年甚至二三十年的事,风险本已较大。若再造假,一旦遇减薪、失业、灾害等意外,就容易导致断供。奉劝准备申请房贷的朋友们,出手时当诚信于人,理性消费,为自己开辟一条反映真实偿债能力的途径,方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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