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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令=救命稻草? 撰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开畅   2008-4-15      中国首份工资支付令夭折
      2008年1月1日上午9时,经当事人刘某签字确认,并受其委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邮寄呈递出湖南乃至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对方当事人为湖南省某研究所。对此,有媒体直接给出这样的评价:这份简单的文书,标志着国家赋予劳动者维权的一把尚方宝剑已经亮剑出鞘。
      不过,将工资支付令申请书邮寄出去后,刘某在1月3日下午得知消息,法院通过审查,认为他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理由是:无工资欠发证明不立案。就此,第一份支付令中途夭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劳动者遭遇欠薪,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而随后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支付令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张。新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样,支付令在劳动争议中所覆盖的范围就包括四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支付令”的行使程序
      “支付令”这种程序机制的最初设置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其所适用的主体及法律关系一般限于民事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此次《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明确“支付令”
      在劳动争议中的地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明确、合法的,债权人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案件中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强制或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法律义务的一种司法活动。强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
      “支付令”的命运:谨防“出师未捷身先死”
      过去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要等判决生效启动强制执行后才能拿到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处理周期过长,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局面。
      “支付令”具有“快捷、低成本和强制性”的特点,而两部新法对“支付令”的明确规定,使很多人得出这样的结论:支付令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及申请法院执行的繁琐程序。
      但是,“中国首份工资支付令”却在短短三天内就“夭折”的现实,似乎在告诉我们一个残酷的现实:出师未捷身先死。这其中的玄机,被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一语道破:新法的此项规定有利也有弊,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提出异议,或法院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即被终结,申请人继续维权还必须走诉讼途径。
      刘某的代理律师李健也承认:该法官的回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拒绝受理的行为属依法办事。《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受理条件必须是: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合法。
      可见,要想实现快捷、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支付令”的行使有四个“命门”:
      第一,必须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但现实的无奈在于,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往往都是因为“证据”问题而不了了之。强弱对比的劳动关系中,很多劳动者连存在的劳动关系都难以提供形式有效的证据给予佐证,更没能力举证单位没有给付劳动报酬、补偿等这一“不作为”行为。何况,如果劳动者有确凿的证据,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耍赖”。
      第二,用人单位没有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既然用人单位当初没有付钱,那么,用人单位还介意动动嘴皮子、耍耍笔杆子吗?
      第三,“支付令”还必须能送达给用人单位。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一夜之间人走楼空的事例很多。
      第四,执行难。尽管“支付令”一旦生效就会强制执行。但即便如此,如果某些用人单位拿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精神来,“执行难”的问题也就会随之而来。毕竟,“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友情提醒上述四个方面透露出的隐忧似乎告诉劳动者一个道理———“支付令”并不是一个容易抓到的“救命稻草”。这需要劳动者注意一些问题:首先,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其次,注意收集证据,即证明有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事实,双方没有实质性的争议;最后,要确保支付令能送达到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从今年 5月 1日之后,凡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在提起“支付令”时,劳动者可以不用提供。
    而用人单位方面,要注意了解支付令的程序,及时了解支付令的内容,针对劳动者的支付令申请,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事实,或者与劳动者有其他争议尚未解决的,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以免“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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