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金案”一审完结
被业界戏称“中国黄金期货第一案”的联泰地下黄金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
4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式宣判。法院判决,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联泰黄金案的宣判,有利于打击地下炒金的势头,也能更加完善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主要案犯无一漏网
联泰黄金案之所以“知名度”这么高,是因为该案创下了多个国内第一。首先是涉案金额,这是业界比较震惊的一点,在本案中买入卖出黄金的交易金额均超过119亿元,数额实在巨大;其次,此案案发的时机正巧碰上国内首开黄金期货,由于案件主犯正是运用期货手法引诱投资者开炒“外盘”,也就有了“黄金期货第一案”的称呼。另外,一直以来对地下炒黄金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案件定性上有些疑惑,此案的判决开了这一类案件的先河,对以后相关部门的执法有明确的导向性。
在当日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联泰公司及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认定为主犯。本案中,所有的被告人都被判以非法经营罪:联泰公司判罚100万元;王浩被判5年半,罚金50万元;金昌南被判3年半;洪慧被判2年半,罚金5万元;程蕾被判2年,罚金4万元;胡健南被判2年半,罚金5万元。
法院认定非法期货性质
2007年8月28、29日,联泰黄金交易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连续两天的审理。按照一般情况,在审理后应该就会宣判,但此案一直拖了近7个月,可见判决的难度。
在之前的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期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上。在判决中,法院对此争议给出了最终判断。法院认为,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打击非法炒金定下基调
一些期货业内人士认为,联泰黄金案对打击国内地下炒金暗流有好处。目前,由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没有开设夜盘交易,而国际黄金定价发生的时间又都在夜间,使得许多投资者在掌握了黄金期货投资知识后,反而被这些炒金公司开设的非法夜盘吸引过去。但实际上,这些地下公司不仅不能保护投资者的收益,反而由于过高的杠杆效应,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在此案的审理上,公安机关曾特意致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认定联泰公司的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回函称,中国证监会认定,该案是“变相期货交易”。
上海证监局就此提出的理由如下: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共投资者;买卖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效应。这一份函件最终成为联泰公司行为定罪的关键证据。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法院的最后定性,相关部门在今后的执法上将有明确的范本。
4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式宣判。法院判决,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联泰黄金案的宣判,有利于打击地下炒金的势头,也能更加完善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主要案犯无一漏网
联泰黄金案之所以“知名度”这么高,是因为该案创下了多个国内第一。首先是涉案金额,这是业界比较震惊的一点,在本案中买入卖出黄金的交易金额均超过119亿元,数额实在巨大;其次,此案案发的时机正巧碰上国内首开黄金期货,由于案件主犯正是运用期货手法引诱投资者开炒“外盘”,也就有了“黄金期货第一案”的称呼。另外,一直以来对地下炒黄金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案件定性上有些疑惑,此案的判决开了这一类案件的先河,对以后相关部门的执法有明确的导向性。
在当日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联泰公司及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认定为主犯。本案中,所有的被告人都被判以非法经营罪:联泰公司判罚100万元;王浩被判5年半,罚金50万元;金昌南被判3年半;洪慧被判2年半,罚金5万元;程蕾被判2年,罚金4万元;胡健南被判2年半,罚金5万元。
法院认定非法期货性质
2007年8月28、29日,联泰黄金交易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连续两天的审理。按照一般情况,在审理后应该就会宣判,但此案一直拖了近7个月,可见判决的难度。
在之前的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期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上。在判决中,法院对此争议给出了最终判断。法院认为,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打击非法炒金定下基调
一些期货业内人士认为,联泰黄金案对打击国内地下炒金暗流有好处。目前,由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没有开设夜盘交易,而国际黄金定价发生的时间又都在夜间,使得许多投资者在掌握了黄金期货投资知识后,反而被这些炒金公司开设的非法夜盘吸引过去。但实际上,这些地下公司不仅不能保护投资者的收益,反而由于过高的杠杆效应,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在此案的审理上,公安机关曾特意致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认定联泰公司的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回函称,中国证监会认定,该案是“变相期货交易”。
上海证监局就此提出的理由如下: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共投资者;买卖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效应。这一份函件最终成为联泰公司行为定罪的关键证据。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法院的最后定性,相关部门在今后的执法上将有明确的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