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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贷资产证券化遭遇“政策门” 记者 李茜   2008-3-4      日前,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专家分析,今后银行在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将趋于谨慎,而不良资产证券化规模将进一步收缩。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于资本市场的证券。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内正式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此后,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日渐深化。目前,国开行、工、农、中、建、交及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已相继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建行更开始涉足不良资产证券化领域。而此次银监会下发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通知,被市场解读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对国内证券化市场发展的警示”。
      交行信托公司市场总监认为,银监会的《通知》主要着重在信贷资产优良化上。银监会要求各家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考虑到当前市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希望通过此举避开不良资产信贷。
      在国内,按照有关规定,如果银行将信贷资产“打包”证券化处理,受托人按相关规定必须是信托公司;但如果是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那么受托人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比如券商等。该人士表示,从市场角度来说,要想避免“次贷”危机出现在中国,银监会应进一步加强受托人的地位。受托人是控制风险最核心的部分,美国“次贷”就是因为没有严格的受托人准入机制才酿成大祸。在国内,如果银行将信贷资产“打包”证券化处理,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但如果是非信贷资产证券化,国内主管部门或可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国内想充当银行资产信贷受托人的机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免得“鱼龙混杂”。
      银行相关人士表示,目前银行一般都是自己决定拿出哪些信贷资产实现证券化,在这种条件下,银行自身约束机制往往缺乏主动性。一个严格的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受托机构从旁协助,将有益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不少商业银行都是与信托公司合作,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工作,因此银监会的《通知》也让国内信托业高度关注。上国投市场理财部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是直接面向投资者的机构,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信托公司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时,可着重关注两个方面。一,在前期构建产品交易结构和法律架构时要仔细。信托公司应选择有诚信的交易伙伴,在制定诸如资产评估、资产评级、合约双方义务拆分、信息披露等方面,为投资者“把好关”。尤其是信息披露方面,尽可能为投资者提供及时、便捷的产品信息。二,让投资者自己做价格判断。如某信贷资产中存在不良贷款,一定要向投资者说清,由其判断是否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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