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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地基金公司可在港设分支机构   2008-5-6      本报讯 证监会5月4日公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为批准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条件。
      据了解,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切实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4)有关内容,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提供法律依据。
      CEPA4规定,允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而规定的出台则满足了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需求。《规定》对内地机构到香港设立机构的条件、机构形式、监管安排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对香港市场和内地基金业都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促进香港资产管理机构的多元化,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吸引优秀人才,加强与国际资产管理同业的交流,丰富国际竞争的经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
      QDII业务的开展。(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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