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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让违规者暗自窃喜   2008-5-6      在上证所4月29日的日常监控中,发现宏达股份两个持有解除限售的存量股份股东账户,在当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分别达到了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为此,上证所对上述两名“大小非”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公开谴责,同时还提请中国证监会继续查处。就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绝不会止于交易所的谴责,不能纵容这种乱卖行为”。
      对于宏达股份上述这两个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笔者认为,应该“罚到其肉里”为好。这是因为现行的股市交易活动中,早前的市场事实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说明,有相当的一些违规行为人对证券交易所的谴责,并不怎么当回事。在市场还没形成重视自身“声誉”的经营理念情况下,有些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即便因违规行为受到谴责,可由于违规行为所得到利益并未受损,往往还会在背后洋洋得意并暗暗窃喜。而如在对违规行为谴责之后,再对其违规所得予以追交,并视情加以一定的罚款,在结果上使其违法行为得不偿失。那无疑不但是对违规行为人不当市场理念的矫正,同时实际上也是对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
      应该说,在对股市违规行为的监管上,由于在及时性与有效性方面与市场规范需要之间尚有一定距离,结果就使中小投资者在内心普遍认为,市场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事实上已是公开的秘密。就此而言,如能在推进股市基础制度建设同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股市违法违规行为,并在结果上使其真正“得不偿失”。不难预见的是,不仅可以对市场可能的违规行为形成震慑,并使其违规意图有所收敛;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提高了众多投资者对市场公正水平的认可和预期。
      由此,笔者认为,从对宏达股份的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开始,倘若能以罚就要“罚到肉里”,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此得不偿失。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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