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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个税政策亟待制度性变革   2008-4-29      为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带来的生活压力,国务院从今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即媒体所称起征点)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对于个税扣除额上调多高合适,各界一直争论不休。日前有报道称:一直以学者型官员著称的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某论坛上呼吁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他说:“物价指数的上升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最大,我觉得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一点,以此实现低收入群体安居乐业,保持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下,个税扣除额一定几年不变,每上调一次都要经过一场激烈的争论和持久的博弈,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挤牙膏式”的上调个税的扣除额,但没过多久,上调个税扣除额的呼声又起,争论和博弈似乎要无休止地进行下去……
      笔者认为,当前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并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提高现行的以个人为主体征收的个税扣除额上,而应该实行将个税扣除额与物价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动态化调整,同时将个税征收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这样才能使个税征收更趋公平合理、更趋人性化,也是最彻底的改革。
      实行个税扣除额与物价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和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早就是欧美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德国,个税扣除额每年都要随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在美国,个税的扣除标准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如今各行各业都在提倡与国际惯例接轨,我想在个税制度设计上,我们也应该综合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早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了。
      笔者认为,个税制度的改革本身能够推动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早日建立,实现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良性互动。因此,我国个税制度的变革无须再等,早日变革就会早日结束个税扣除额上的“马拉松式”争论与博弈。
      (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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