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7年度企事业单位《贷款卡》年审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200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上海市2007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卡》进行集中年审。从2008年7月1日起,凡未进行或未通过年审的《贷款卡》,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均不得使用,违者我分行将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年审按企业申办贷款卡的推荐金融机构所在地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并由推荐金融机构核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查。具体年审办法请各企业与贷款卡推荐金融机构联系。
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